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约谈办法实践“四种形态”

发布时间:2016-08-25 14:46:55   来源:红河州纪委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坚持抓早抓小,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在积极实践“四种形态”工作中,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办法》,全面了解落实“两个责任”、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加强作风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层层传导责任压力,教育和提醒干警严以律己、公正司法。

《办法》规定,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以个别(或集体)谈话形式进行。其中,工作约谈为主动听取约谈对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汇报。提醒约谈为发现在重要节假日、新提拔调整或任用干部等关键点约谈对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司法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问题时及时约谈,提醒警示。告诫约谈为发现约谈对象存在轻微违纪问题或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时,帮助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及时改正。

《办法》要求,当发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司法巡查、审务督查等工作中发现问题或整改不力;发生职责范围内发生干警严重违纪;不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廉洁司法规定等方面群众反映较大或被通报;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不认真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或职责范围内发生涉嫌严重违纪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职责范围内一定时期信访举报较多等情况时,应该及时约谈。

《办法》规定,当约谈对象坚持错误、拒不接受批评教育,或整改不及时、不力的,酌情予以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发现约谈对象可能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及时将线索报送纪检监察部门;约谈对象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疏于监督管理,以致发生干警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规定进行问责;约谈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办法》作出规定,约谈人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约谈对象透露反映人的有关信息;约谈对象要如实汇报,对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告诫约谈对象要认真做好有关问题整改,对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等保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