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西:谈话函询“小手术”消除严重违纪“大隐患”

发布时间:2016-08-24 14:33:50   来源:红河州纪委

泸西县纪委在实践“四种形态”中,结合工作实践探索制定了《关于规范谈话函询办理工作暂行办法》,对谈话函询适用范围、办理方式、工作流程、责任追究等进一步规范,充分发挥谈话函询在纪律审查中的重要作用,对党员干部的小毛病妙施“小手术”巧除“大隐患”。

规范谈话函询适用范围。纪检监察室对问题线索进行集体排查,针对反映性质不严重、情节轻微的一般性问题;反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反映笼统、不具体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认为有必要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的其他问题线索等4种情形,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县纪委书记办公会研究决定,提出谈话函询建议,交由分管副书记牵头组织实施。规范函询谈话办理方式。谈话函询的具体办理方式:发函由被反映人作情况说明;县纪委监察局领导直接或委托有关室(局)领导与被反映人谈话;委托所在乡镇或部门的行政或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与被反映人谈话;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谈话。针对反映的问题线索,可单独采取谈话或者函询的方式进行纪律审查,也可视情况采取先谈话再责成被反映人作书面情况说明,或者先函询再谈话的方式进行纪律审查。

规范谈话函询工作流程。采取谈话方式的,由各纪检监察室拟制工作方案和谈话提纲,把谈话对象说明的问题记录在案。委托乡镇党委政府或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与被反映人谈话的,纪检监察室要起草《委托谈话通知书》,并安排专人送达,谈话对象必须在直接谈话或委托谈话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就存在的问题写出书面检查或情况说明。采取函询方式的,向被函询人下发《函询通知书》,个人在15个工作日内写出《本人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和书面检查必须由本人亲笔书写,如使用打印件的,由本人逐页签字,并由所在地方(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背书。

规范谈话函询成果运用。承办的纪检监察室要对谈话函询对象的情况说明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须对其中的问题进行核实。如主动说明组织未掌握的问题,在处理上可从轻考虑。如对于函询答复没有问题但经核实后发现问题存在的,从重处分并予以通报。谈话函询对象必须在本单位年度民主生活会上就谈话函询问题和本人情况说明进行通报,并向县纪委具体承办的纪检监察室报告,增强对谈话函询的成果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