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实行严格问责

发布时间:2016-08-11 08:25:05   来源:丽江市纪委

近日,丽江市委办、政府办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各级党委及组织部门要把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凸显了生态文明和环保工作的重要地位。

《通知》指出,全市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要全面准确把握《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强化责任追究,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要严格执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法律法规,主动履行好环境保护、生态建设、资源管理等职责,努力开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新局面。

《通知》要求,各县(区)、各单位要深入学习《实施细则》,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把学习宣传《实施细则》、环保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工作列入重要内容,通过广泛开展学习活动,引导全市党员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形成公众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通知》强调,要认真抓好《实施细则》的贯彻执行,一是强化主体责任落实,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形成党委、政府统领全局,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全社会齐抓共管的环保大格局。二是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负有环境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召开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环保工作的重要事项,突出问题,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要与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公安等部门沟通协作,形成环境保护的强大合力。三是强化督查落实机制。加强对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等情况的督促检查,强化跟踪问效。四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党委及组织部门要把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造成严重破坏的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五是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工作部门要把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