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党政领导班子“一把手”监督,积极探索同级党委班子成员监督办法。近日,文山州出台《文山州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廉政情况实行报告制度》,该制度对报告对象、报告内容、报告形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明确报告对象。规定州委、州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州法院院长、州检察院检察长,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州级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为主要报告对象。
明确报告内容。规定报告对象围绕以下五个方面主要内容开展报告:一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二是遵守党的“六大纪律”情况;三是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四是执行“六个严禁”情况;五是执行其他有关规定情况。
明确报告形式。规定报告对象要如实填写《文山州党政领导干部履行主体责任和廉政情况报告表》,于次年1月10日前报州纪委。
同时,该制度还明确规定,根据报告对象所报告的内容,由州纪委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报告对象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廉政情况进行问卷测评,报告事项和问卷测评结果向州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