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从严从实管理监督干部,大理州近日出台了《州管干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十条,适用于州委管理的干部,并以表格形式设置了负面清单登记事项,由州委组织部负责负面清单管理。
《办法》明确,州管干部具有《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及省实施细则、《大理州领导干部“为官不为”责任追究办法》《大理州洱海流域保护治理责任追究办法》所列情形的,以及在重点工作及领导批示件等工作中落实不力,立案审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问责和免予纪律处分以及违纪违规问题举报调查核实后需要组织处理的等14种负面清单之一,受到违法、违纪、问责处理,对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奖励有影响的,或应负责任需要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州纪委监察局、州法院、州公安局、州审计局等责任单位应及时提供负面清单。州管干部负面清单管理按照清单收集、整理建库、研究处理、谈心谈话等4个程序进行。对影响评先评优的给予取消;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对需要组织处理的,按程序考察核实,提出调整建议;对影响提拔任职的取消提拔人选资格;对因违法违纪应当免职的,按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办法》要求,提供负面清单的各责任单位应明确1名分管领导和联络员,负责职责范围内州管干部负面清单的收集整理,实行月报制,不得隐瞒不报、弄虚作假。(艾桂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