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抓好实践运用 全面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发布时间:2016-07-29 08:25:41   来源:昭通市纪委

为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实践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党,7月26日,昭通市纪委组织召开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座谈会议。

会前,全体与会人员首先参与了纪检监察干部综合业务知识测试,通过测试,既检验纪检监察干部综合业务知识,也达到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教育提醒的目的。  

会议强调,实践运用好“四种形态”是当前纪检监察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学习、领会要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交流经验、发现问题,研究部署抓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践运用的思路、办法和措施,确保实践“四种形态”取得良好效应,真正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到实处。

会议要求,一是要全面理解实践运用好“四种形态”的重要意义。省委印发了《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践“四种形态”的指导性意见》,省纪委出台了《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市委出台了《昭通市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对实践“四种形态”工作任务、职能职责进行了分解明确,对第一至第四种形态的具体方法、工作措施、规定要求进行了细化界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入学习理解,准确领会把握,抓好贯彻落实。二是要全面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科学内涵。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思想认识上要防止“反腐力度减弱”的“误判”,“反腐压力责任减轻”的“误解”和“信访问题线索淡化处置”的“误处”。精神把握上要紧抓党委领导,层层压实主体责任。将实践“四种形态”主体责任具体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紧抓纪委推动,提升监督执纪问责能力,积极推动实现监督对象由仅盯住“关键少数”向既盯住“关键少数”又管住全体党员转变。实践运用上要注重 “贯彻精神”和“立足实际”相结合,注重“发现不足”和“解决问题”相结合,注重“明确责任”和“倒逼追责”相结合,注重“严管厚爱”和“治病救人”相结合,注重“柔性措施”和“刚性手段”相结合。三是要抓好实践运用,充分发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良好效应。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主动适应“四种形态”的形势要求和工作需要,认清形势、明晰任务、认领责任,担责尽责,加强学思践悟,强化融会贯通,科学规范运用,切实把监督执纪工作做深做细做实,促进“四种形态”的实践在昭通落地生根。

会上,11县区纪委书记就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创新举措、优秀经验、存在问题和下步打算作了全面、系统的交流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