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探索实践“四种形态” 实现惩处“极少数” 教育挽救“大多数”

发布时间:2016-07-29 07:30:02   来源:大理州纪委

大理州准确把握纪检监察机关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责定位,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的政治和法纪效果。

完善纪律审查机制。制定《大理州纪检监察机关问题线索管理处置办法》,完善“日清、周转、月报、季结”线索管理制度。全面清理涉案款物,排查外逃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严格审查纪律,实现办案零违纪、安全零事故。

保持惩腐高压态势。坚持惩治腐败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牢牢把握“三个时间节点”和“三类重点人”,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特别是坚决贯彻省委书记李纪恒和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张硕辅的重要批示,按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严肃查处了云龙县苗尾乡克扣骗取移民资金案,处理46人,案件情况在全省通报。深刻剖析发案原因,制定实施“五个一”(发一个通报、制作一部警示教育片、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撰写一个案件剖析材料、出台一个规范性文件)教育整改措施,持续深化重点领域反腐败工作。

实践运用“四种形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指导意见和省纪委实施办法,研究起草大理州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规则。按照“四种形态”要求,改进监督执纪方式,受理信访举报1124件,处置问题线索340件,立案120件,结案141件,给予党政纪处分164人。其中谈话函询48件次;对133件反映失实的问题线索予以澄清了结;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等适当处理76人;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轻处分”60人,组织处理75人;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75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3人;挽回经济损失1086.63万元。在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

下一步,大理州将按照省委指导意见和省纪委实施办法,制定工作办法,进一步明确思路、厘清职责、细化分工、落实责任,以“四种形态”为标尺,努力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杨辉 尹一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