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强化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切实维护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近日,大理州出台《大理州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管好用活农村集体“三资”。
《办法》指出,农村集体“三资”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三资”拥有占有、收益、抵押、担保、退出、继承和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办法》规定,在坚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处置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度。农村集体实行收支预决算制度。集体所有收入必须及时进入乡镇“三资”办代管账户进行核算,实行票款同行,不得坐收坐支,公款私存。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的处置实行招投标管理制度。
《办法》明确,要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纳入“三农”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和监管。县市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承担监管和业务指导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承担直接责任。农村村组干部、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和委托代理服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力保障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保证农村集体“三资”科学使用,保值增值,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促进农民收入增加,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大理州以推进农村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为契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截至6月30日,全州12县市110个乡镇的22.4亿元资金、63.1亿元资产、1919.9万亩资源纳入农村集体“三资”信息网络监管系统监管,推动了“三资”业务处理和监管工作网络化、信息化、规范化发展。(周应良 郭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