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村(居)务不公开不透明,群众了解信息的渠道被堵塞,造成监督缺失,导致部分村干部与民争利、“小官大贪”、腐化堕落等现象,文山州纪委下发《关于实行村(居)务公开报备制度的通知》。从抓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完善报备制度,全面推行村(居)务透明公开,把权力“晒”在阳光下,强化群众的参与和监督,加强农村基层监督工作,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
通知对各县(市)纪委、乡镇(街道)纪委明确监督责任,要求会同民政部门认真组织村(居)委会干部学习《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务公开条例》,明确村(居)务公开相关要求,并指导好村(居)务公开工作。各乡镇(街道)纪委要建立各村(居)委会村(居)务公开工作情况报备制度,对各村(居)委会上报的村(居)务公开情况实行台帐管理,要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对辖区内各村(居)委会落实村(居)务公开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村(居)务公开工作的必须严肃追究责任。
通知要求各村(居)委会对《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务公开条例》规定应公开的政务事项、村务事项、财务事项等内容进行公开的情况按时上报乡镇(街道)纪委备案核查,要求必须在每月底将当月内村(居)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地点等情况报乡镇(街道)纪委。
各县(市)纪委要协调民政部门加强对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纪委切实履行好监督责任。要求每半年必须将半年监督落实村(居)务公开情况以及对存在问题和履职不到位人员的处理情况上报州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对不认真履职的要追究县(市)纪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