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位一线执纪的地市纪委书记谈 ——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四种形态”

发布时间:2016-07-11 15:34:11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指出,实践“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必须提高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于各级纪检机关而言,实践“四种形态”改变的不只是职责定位,更是执纪理念和工作思路,对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都是一次重大挑战。近期,围绕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四种形态”,我们约请了一线执纪的四位地市纪委书记,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和思考体会进行了讨论。

钱沙泉

安徽省马鞍山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唐定文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委常委、州纪委书记

杨文英

江西省上饶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陈敬如

河南省平顶山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记者:作为纪委书记,您如何理解实践“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

钱沙泉:以前纪委总是盯着既涉嫌违纪又涉嫌违法的大案要案,现在运用“四种形态”,要求一手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一手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动辄则咎。对纪委来说,就是“小问题”不放过,“大问题”更要管,工作量自然大大增加。比如,以前马鞍山市纪委每个纪检监察室每年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不到10件,而现在每年开展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等预警工作远超这个数字,仅2015年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就实施预警194人。对于严重违纪问题,我们也毫不放松查处力度,去年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移送司法机关人数同比上升8.8%。因此,无论从监督执纪对象的人数还是工作范围,相较以前都明显增多。与此同时,实践“四种形态”强调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纪法分开,也就是说只要有违纪苗头就要去管,而且要快查快结,工作节奏较以前大大加快,以前一个案件的审查周期约为3个月,现在大为缩短。

唐定文:责任和压力加大加重体现在纪检工作的方方面面,比如,在信访举报方面,只要有信访问题线索和群众举报,我们就要及时召开书记办公会分析排查,对需调查核实的交由相关县市和部门进行核实,还要及时向社会和群众作出回应,工作量增大了。在谈话函询方面,对纪检干部把握谈话技巧和尺度的要求更高。纪检干部对存在违纪苗头的党员进行谈话了解情况时,“度”要掌握好,如果说轻了,隔靴搔痒,被谈话人不以为然;如果说重了,还得防止被谈话人心理压力大,做出不当行为。而且,执纪中要转变以法律为依据的思路,聚焦违纪问题,严格对照“纪律标准”定性量纪,用“纪言纪语”描述违纪行为。摆脱惯性思维模式,改变以前的法言法语、执纪理念和工作方式,这对新形势下的纪检干部自身素质无疑提出了更高要求。此外,要防止有个别党员干部对发生违纪问题不思悔改,反认为是纪委跟自己过不去,面对纪检干部的谈话,不支持、不配合。这对我们的思想政治工作水平、把握政策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记者:面对更重的责任、更大的压力,纪检机关应如何调整工作思路,实现既惩处极少数、又教育大多数?

杨文英:“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体现,其核心要义,既体现“全面从严”, 又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也就是说,对腐败问题,一方面要坚决保持惩治高压态势,力度不减、尺度不松。另一方面,对党员干部违反纪律的行为,也要综合考虑,区别对待,不能不分青红皂白,“一棒子打死”。对于十八大以后发生的违纪问题,要铁腕执纪,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严惩不贷。而对于十八大之前的性质不恶劣、情节不严重的违纪行为,尤其是那些群众未举报、组织不掌握的违纪行为,只要主动向组织讲清楚,组织上就要帮他们“卸包袱”“给出路”,积极用好前两种形态。我们这样处理,决不是对腐败分子“放一马”,而是积极挽救那些对党还有感情、知错愿改的同志,让他们回到队伍中来。

陈敬如: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是“四种形态”的基础和保证,这是我们在实践中的一个深刻体会。去年7月,我们出台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的实施办法》,并以此为抓手,铁腕执纪,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全年全市纪检机关共初核问题线索902件,同比增长106%;立案992件,同比增长65.1%;党纪政纪处分1313人,同比增长61.9%,其中县处级干部52人,同比增长157.9%。

在此基础上,去年12月,我们以把握运用“四种形态”为契机,以郏县为试点,进行了减少违纪存量的探索。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先后有80多名党员干部主动向组织报告了自身存在的问题,上交违纪资金394万元。在综合考虑时间节点、违纪情节、社会影响及违纪者的态度等因素后,组织上均给予了他们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现在,这些党员干部放下了心理“包袱”,全身心地投入到了工作中。

我在基层调研时,一位参加座谈会的科级干部流着泪对我说:“我主动如实报告了自己在十八大前的所有问题,组织考虑了我的违纪情节、时间节点和悔过态度,作出了免予处分的决定,我心里的石头才落了地。以后,我就可以轻装前进,放心工作了!今后,我一定会珍惜岗位,积极作为,回报组织给我的机会和信任……”

记者:纪委在实践“四种形态”中,哪些问题仍是普遍存在的“短板”,如何解决?

钱沙泉:实践“四种形态”是种全新的工作理念,没有经验可以借鉴,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创新。对于地方纪检干部来说,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不会干”,不知道如何密切联系实际,拿出更多管用的“招数”,说到底还是能力不足。在这方面,我们也在不断努力。比如,面对“四种形态”中最难运用的“第一种形态”,我们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制定了谈话函询制度。一方面明确了谈话函询的对象,是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或其他错误问题,但情节轻微,需要了解情况的领导干部。另一方面规范了谈话函询的程序,保证其严肃性。谈话前,收集线索,履行审批手续,确定谈话对象和主谈人员,制定谈话方案;谈话时,以提醒教育为主,对属于违纪线索的不能以谈话的形式解决;谈话后,明确整改时限要求,督促整改,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抄送组织人事部门。这样做的结果,既体现了“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的工作要求,又达到了“咬耳扯袖、提醒警示”的效果。

杨文英:要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真正落实到位,只纪检干部“一头热”是不行的,必须让各级党组织都意识到自己是运用“四种形态”的主体,切实将“抓纪律”的责任担起来;让全体党员干部知纪、守纪、畏纪,增强自觉遵守党章党规党纪的意识。由此,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我们开展了纪律教育“大宣讲、大考纪”,并将之覆盖到全市党员干部。通过学习讨论,一个知纪、守纪、畏纪的良好氛围正在形成。许多纪检干部都感觉到了这种变化,他们说,以前一说要对谁函询、谈话,自己先不好意思,因为地方小,彼此熟悉,很难“拉下脸”。但现在,对于谈话、党纪轻处分、组织处理这些第一、二种形态的使用,越来越多的同志逐渐理解,并体会到了组织“严管厚爱”的深意,因此,工作阻力大大减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