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就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行培训

发布时间:2016-07-07 07:55:40   来源:红河州纪委

近日,红河州就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开展培训。全州各县市委书记、纪委书记,州委和州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州纪委监察局机关各部室、各派出(驻)机构和州预防腐败局负责人,共150余人参加培训。

培训指出,今年6月下旬,省委出台了《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践“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省纪委印发了《云南省纪律检查机关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为实践“四种形态”提供了实践指导,一定要深刻认识“四种形态”的意义、内涵,推动主体责任落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培训要求,要深刻认识实践“四种形态”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实践“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战略从理论到实践的深化、是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需要、是加强纪律建设的现实需要。要准确把握“四种形态”的深刻内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针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共性规律,描绘出自“破纪”到“破法”、由轻微到严重、从量变到质变的梯度层次和演进轨迹。“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强调未雨绸缪、未病先防。“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要成为大多数”,强调初病早治、轻病防变。 “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强调矫枉过正、有病快治。“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强调重病严治、刮骨疗毒。

培训要求,要切实担负起实践“四种形态”的政治责任。实践“四种形态”, 重点要落实好党委(党组)及班子成员的主体责任。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其他成员要切实负责、敢于担当,强化对分管范围内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要落实好纪委(纪检组)主体责任,各级纪委(纪检组)要比照“四种形态”,分类作出处理,把“四种形态”体现在监督执纪问责的各个环节。  

培训强调,全州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委(党组)书记一定要提高思想认识,坚守责任担当,认真贯彻实践,用党的纪律和规矩管住全体党员,对腐败分子坚决依纪依法严肃惩处,对广大党员干部加强教育警示,对优秀党员干部旗帜鲜明地给予表扬和鼓励,树立榜样,弘扬正气,旗帜鲜明的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通过正本清源、匡正风气、净化环境,让广大党员干部坚定信心、振奋精神,进一步把心思和精力凝聚到干事创业上来,形成团结一致向前看、万众一心谋发展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