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运用谈话函询落实“挺纪在前”

发布时间:2016-07-04 16:43:17   来源:昆明市纪委

嵩明县纪委监察局从严落实“挺纪在前”各项要求,充分发挥谈话函询的先锋作用,突出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科学运用谈话函询处置问题线索,及时对党员领导干部“咬耳朵、扯袖子”。2015年以来,共谈话函询党员干部57人,委托谈话1人,其中49人主动作出书面检查并上交礼金共计8.89万元,49人均作出书面检查,县纪委分别对他们进行了批评教育,收到良好的政治和纪律效果。

精确适用范围。谈话函询主要适用于反映性质不严重、情节轻微的一般性问题,反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反映笼统、不具体的问题以及需要谈话函询的其他问题,可以直接发函由被反映人作情况说明,或是分管领导直接或委托有关委室领导与被反映人谈话,或是请所在单位或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与被反映人谈话,或是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谈话,做到早提醒、早纠正、早处理,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

细化程序规范。突出谈话函询规范化、制度化,问题线索经排查后提出谈话函询建议,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县纪委书记(监察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谈话对象作出的情况说明须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或上级分管领导签字背书后方可上报。谈话函询对象必须在本单位年度民主生活会上就谈话函询问题和本人情况说明进行通报,并将通报情况向县纪委报告。

严格追踪问效。对被反映人作出的情况说明须认真审核,对内容具体清楚的,提出进一步初核或转立案调查、问责或组织处理、了结等处置意见;对内容模糊,问题解释不清楚的,可再次进行谈话或发函询问;对内容与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情况不一致的,可进行调查核实。如发现未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故意隐瞒问题的,一律从重处理;如主动说明组织尚未掌握的问题,在处理上可从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