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落实第一种形态 不放松后三种形态

发布时间:2016-07-01 14:50:40   来源:德宏州纪委

2016年上半年,德宏州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主动适应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第一种形态,不放松后三种形态,切实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2016年截至目前,第四纪检监察室共收到委局案管室转来问题线索9件,其中:立案调查3件4人,初核了结1件,谈话函询4件5人(函询3件3人,谈话1件2人),正在线索排查1件。按时完成了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4件调查核实工作并及时给予了回复。  

强化法治意识,依法文明审查。在纪律审查工作中,严格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得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二十四字方针,切实把依纪依法审查贯穿于纪律审查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使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强调以人为本,安全文明审查,充分尊重被调查人的人格,切实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2016年截至目前,对梁河县光坪锡矿“7·25”事故1名责任人立案审查并移送案件审理室,对梁河县光坪锡矿“7·25”事故两名责任人——梁河县党政主要领导开展了诫勉谈话。对1名违反廉洁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干部立案审查并移送案件审理室。对某州直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设立使用“小金库”问题进行立案调查。

把纪律挺在前面,用好谈话函询。认真落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积极践行“四种形态”,立足于抓早抓小抓苗头,充分发挥谈话函询在纪律审查中的重要作用,及时对干部“咬耳朵”、“扯袖子”,有效强化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交办问题线索,压实主体责任,对不属于“三类人”、被反映问题发生年代比较久远、举报的违纪问题较轻等问题线索,积极探索实践委托党组织负责人与被反映人谈话的方式。2016年截至目前,共对3名同级党委管理干部进行了函询,委托某单位主体责任人与1名按政策高靠副处退休干部进行了谈话。(李维嘉  晋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