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四十六”条规定规范涉案款物管理工作

发布时间:2016-06-19 08:59:58   来源:文山州纪委

近日,文山州纪委监察局出台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依纪依法、准确及时、保管妥善、手续完备、处置合规,规范全州纪检监察机关涉案款物的管理和处置工作。

《规定》共有七章四十六条,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为基础,紧扣中央纪委、省纪委对规范涉案款物处置的新要求,结合本州办案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有针对性提出涉案款物管理、处置的意见。

《规定》明确和细化了涉案款物的暂扣和封存的程序和环节,如规定执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措施不得少于二人;执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措施时,应全程摄像;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封存涉案款物;对暂扣、封存的款物,案件承办部门应及时进行审查;暂扣、封存款物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时限等。对涉案款物的移交、保管和处置作具体的要求。明确保管部门和移交手续,建立台账管理,明确移交审核程序。强化调查报告、鉴定评估、审理报告和处理意见通知等文书中要体现涉案款物的暂扣、封存、保管、移送等情况,反映涉案款物处理的决策、流转过程。

《规定》强化对涉案款物的监督管理,要求适时对涉案款物及机关财务部门保管的款物开展检查。强化纪律责任,规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贪污、截留、侵占、挪用、私分、私存、调换、外借、压价收购或擅自处理涉案款物及孳息。违反上述规定,除责令返还款物外,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对因管理不当,造成涉案款物损坏或遗失的,除责令作价赔偿外,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应及时返还当事人的款物,故意拖延不返还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规定的问题,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纠正。对拒不纠正的要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