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三转”工作,文山市纪委建立并实行《文山市纪委常委班子成员联系乡镇(街道)和市纪委委员工作制度》《派出机构对不设纪检监察机构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联系工作“全覆盖”和“总承包”制度》,倒逼“监督责任”落地生威。
市纪委常委班子成员联系乡镇(街道)和市纪委委员“全覆盖”。全市17个乡镇(街道)和20位纪委委员分别由市纪委常委班子9位成员分别挂钩联系。主要采取专题调研、督导检查、定期总结交流的方式,围绕乡镇(街道)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市纪委全会和国务院、省、州、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情况;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重要部署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反腐倡廉教育情况;查办案件和维护稳定工作情况;行政效能投诉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党务、政务、村务、财务公开和办事公开情况;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情况;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创新性举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等10项重点工作展开联系督查。主要负责指导所联系的市纪委委员开展工作以及协助解决存在的各类问题和困难,同时向所联系的纪委委员通报市纪委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听取市纪委委员向市纪委反映的有关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建议,由联系常委提出承办意见,并及时予以答复;同时,带领联系委员针对有关突出问题,开展专项调查研究、座谈、了解和反馈调研情况。而被联系的市纪委委员则要认真贯彻落实市纪委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协助和督促所在单位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目标任务,收集有关工作意见和建议,定期不定期向联系的市纪委常委班子成员汇报工作情况,做到双向交流,双向督促,做实监督执纪问责。
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分别对负责联系单位的执纪监督问责工作实行“总承包”。重点监督检查所联系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遵守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政府的决定、命令,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市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等方面的情况;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六大纪律”及行政纪律的情况;党政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的情况;党政领导班子加强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等方面的情况;党委(党组)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的情况。调查或参与调查和处理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对轻微违纪的党政领导干部及时提出党政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建议,对严重违纪的党政领导干部提出党政纪重处分或者调整职务的建议,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党政领导干部提出拟送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建议;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规定的行为,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提出问责的建议;应由行政监察机关参与调查和处理的安全生产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参与党委政府的重要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配合相关单位做好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配合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做好违法犯罪党政领导干部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追究工作;配合做好组织部门征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意见的回复工作;指导和参加所联系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组织协调对所联系单位本级管理干部的约谈、诫勉谈话等工作。
严明纪律要求,明确责任追究。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在监督执纪问责过程中出现对上级交办的事项不认真落实或者拒不办理、对联系单位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对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和相关责任人员未追究的,违反办案纪律擅自处理违纪案件线索以及违反廉洁自律准则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况的,将按照《文山市纪检监察干部执纪监督问责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文山市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暂行办法》《文山市纪检监察机关明察暗访工作暂行办法》《文山市纪检监察机关专项督查巡察暂行办法》等五项制度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