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西山区出台《关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探索实现抓早抓小、防范预警的有效机制。旨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实践运用好“四种形态”,将“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常态化。
《办法》规定,通过日常监督、信访举报、执纪审查、司法移送、审计监督、执法检查和新闻舆情等途径,发现党员干部在遵守“六大纪律”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贯彻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及工作部署不力,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党组织责任不到位,以及未发现违纪问题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违纪情节轻微、免于纪律处分等四类情形的,及时对其实施约谈函询,防止党员干部将小错酿成大错、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做到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
区纪委统一制定约谈函询通知书、问询笔录、被问询人整改报告等规范性文书。实施约谈函询时,谈话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要求约谈人、被约谈人在笔录上签字确认。接受约谈函询后,被约谈人必须在5日内上报整改措施并作出承诺。同时要求被约谈人在所在党组织生活会上开展自我批评,就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说明,使被约谈对象知不足、明标准、严纪律、守底线,实现早提醒、早纠正、早处理,把问题解决在萌芽和初始阶段。
《办法》明确了约谈函询的工作格局,即“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各单位各负其责,上下联动、分级实施”。要求全区各级党组织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自觉将抓早抓小工作摆上党风廉政建设突出位置,坚持把约谈函询作为党员干部日常监管的重要手段,及时研究处置需要实施约谈函询的事项。全区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协助同级党组织收集、上报、管理相关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并监督、督促约谈函询的实施,把约谈函询作为问题线索处置的重要措施。各处级单位按月将约谈函询工作情况上报区纪委备案,约谈函询工作情况纳入全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办法》要求,区纪委和各处级单位纪检监察组织要对受到约谈函询党员干部落实整改措施情况实施跟踪监督,对于整改落实不到位或未进行整改的,将直接启动执纪审查。各处级单位实施约谈函询情况,也将作为区纪委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对于没有及时实施或没有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约谈函询的单位及人员,区纪委视情况开展约谈、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将给予有关人员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