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出台谈话函询办法 严防“小毛病变成大问题”

发布时间:2016-06-03 08:23:53   来源:文山州纪委

近日,文山市纪委制定出台《关于规范谈话函询办理工作暂行办法》,确定谈话函询适用范围,明确谈话函询办理方式,理顺谈话函询工作流程,强化谈话函询责任追究,充分发挥谈话函询在纪律审查中的重要作用,防止党员干部小毛病变成大问题,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

针对反映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问题的问题线索,《办法》规定各承办纪检监察室受理后集体会商,提出谈话函询建议,报案件监督管理室汇总审核后,提交市纪委线索排查会议研究确定适用谈话函询方式。对这类问题线索的党员干部及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收紧思想防线。

谈话函询共分4种具体办理方式:发函由被反映人作情况说明;市纪委分管领导直接或委托有关室负责人与被反映人谈话;请所在地方(部门)党(工)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与被反映人谈话;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构进行谈话。承办纪检室根据问题线索涉及的内容,填写《谈话函询呈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按照上述4种办理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分别实施。

针对上述4种具体办理方式,《办法》附件中绘制了简明易懂的谈话函询流程图,规定经分管领导批示后,由承办纪检监察室制定谈话函询实施方案。需要函询的,向被函询人下发《函询通知书》及《出具情况说明须知》,个人出具情况说明须本人签字,并由所在地方(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背书,单位出具情况说明须由所在地方(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需要谈话的,确定谈话人、谈话时间、地点,并做好谈话笔录,问题未说明清楚的,可要求被谈话人作口头说明或补充书面说明。

《办法》要求严格遵循办理时限,明确谈话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起15个工作日内必须出具情况说明,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完成的,应当说明理由。承办室对谈话函询对象的谈话内容及相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如发现谈话函询对象未如实说明情况或故意隐瞒问题的,一律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