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西: 实践“四种形态”规范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办法

发布时间:2016-06-02 07:33:54   来源:红河州纪委

泸西县准确把握和运用“四种形态”,认真开展纪律审查工作,制定出台《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加强和规范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移送的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监督执纪过程中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工作。

《办法》具体明确了适用的对象、原则和程序。适用对象包括纪检监察部门在监督执纪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干部及有关人员。对涉嫌违反犯罪线索的移送坚持集体决策、归口办理、依纪依法的原则。

具体程序是纪检监察部门在执纪审查或者审理中发现有违法犯罪线索,经分管领导批准,与处分问题一并审理后报纪检监察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进集体研究决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线索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归口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并配合做好证据转换工作。经纪检监察机关集体研究作出移送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与司法机关完成有关移送工作。

《办法》要求,要依据“谁移送、谁跟踪”的原则,对移送司法机关的违法犯罪线索,案件管理部门要主动跟踪进展情况,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督促其反馈办理结果。经司法机关审查后不立案、不起诉或者无罪处理的,应当请其提供情况说明。收到司法机关反馈的结果后,案件管理部门要及时向案件审查部门和审理部门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