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纪检机关与组织部门是相对独立和封闭的两个运行系统,纪委管纪律处分,组织部负责组织处理,两边互不通气,情况并不知晓。要么纪律处分了,没有相应的组织处理;要么组织处理了,但与纪律处分不匹配,达不到执纪效果。为此,楚雄州纪委与楚雄州委组织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的暂行办法》……”这是4月27日昆明市纪委到楚雄州学习交流探索实践“四种形态”做法时,审理室交流发言的部分内容。此后,审理室干部一刻也没闲着。
“综合案件的性质、来源,该案应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处理意见上,可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同时作出重大职务调整”。通过室务会集体研讨,商定了对一起案件的审理方式并将于近期得出结论。该案是今年第一件党纪处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也是运用第三种形态加强组织处理的典型案例之一。
3天前,州人民法院一名干部首次走进审理室。“您好!我们的法官在一案件一审庭审过程中,通过询问被告人身份,发现他是中共党员,根据协作配合的要求,现将该被告人的刑事判决书送交你委,以便进行相应的党政纪处理。处理结果还请反馈我们”。上述案件正是来源于此。无独有偶,就在同一天,牟定县法院也寄送了一份刑事判决书,同样是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经核实当事人身份,发现是党员后,及时向州纪委通报情况并提供审判文书。
这是楚雄州“1+4+5”制度体系出台过程中,办案协作配合出现的最大的转变。这个转变,不仅实现了纪检监察与司法机关在办理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的无缝对接,也打破了之前一部分通过法院直接判处刑罚的党员在党政纪处理上的空白。
随着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深入,作为“出口”的案件审理室,审理案件数量的上升和快审快结的需要,执纪审理将面临更大的考验。只有不断提升业务能力,才能进一步打牢执纪基础。
从“盯违法”到“盯违纪”,从坐等案件移送到适时提前介入,从纪检与案审的“点对点”到与纪检室、干部监督室、纪工委、部门、县(市)、司法机关的全面协作,伴随“四种形态”实践的不断深入,执纪审理的全面转型与转向正在实现。(李海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