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强化监督执纪切实保护青山绿水

发布时间:2016-05-22 09:56:36   来源:丽江市纪委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对于丽江而言,绿水青山就是我们的靓丽名片、宝贵财富。

2015年10月,省委书记李纪恒在丽江市调研时强调,要闯出一条符合时代特点的跨越式发展新路,确保大美丽江同步全面建成小康。近年来,丽江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强化监督执纪切实保护青山绿水。

督促泸沽湖“两违”整治和环境保护。据媒体曝光和泸沽湖周边的群众反映:“泸沽湖边违章建筑很多,有些酒店、餐馆直接向湖中排放污水,露天烧烤污染空气,环境污染严重,我们感到很痛心啊。”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泸沽湖保护与旅游开发有关指示精神,监督检查2014年省委第七巡视组巡视宁蒗县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4月24日至25日,市纪委赴泸沽湖景区调研“两违”整治工作。调研组一行在实地检查了吕家湾湖滨带建设、牛开地征地工作以及吕家湾、里格、浪放、三家村等重点区域的“两违”整治情况后,于4月25日在泸沽湖宾馆会议室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对进一步加强泸沽湖环境保护工作和加快推进泸沽湖“两违”整治工作提出了要求,目前整治工作正在顺利进行。

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的部署要求,2015年底,宁蒗县委县政府和泸沽湖管委会制定了《宁蒗县泸沽湖环境综合整治和项目推进工作实施方案》,成立泸沽湖环境综合整治和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两违”整治组、环境整治组、项目推进组等13个专项工作组,具体负责综合整治和项目推进工作。工作组成立后,国土、住建外围调查组对“两违”行为发生时间、土地类别、土地来源、用地(建筑)面积、工程施工量、建筑物结构、用途、资金来源以及家庭成员等内容全面核实。摸清整改户64户。截至目前,泸沽湖“两违”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督促古城区、玉龙县城市“两违”“面山”整治工作。“两违”用不公平的竞争方式占有土地、换取非法利益,扰乱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同时又违背规划,侵占有限的公共资源和发展空间,侵害周边群众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是困扰城市发展的一个突出性问题。“两违”如同“城市毒瘤”一般,不断蚕食着城市的肌体,而且“两违”行为明知故犯、肆意妄为,已然成为社会公害,并发展为制约社会发展的顽疾。如果任由“两违”行为任意滋生,有限的公共资源和发展空间被侵蚀,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惠及群众的建设项目难以实施,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青山绿水的愿景就会遭到破坏。违法用地、违规建设在该市均不同程度存在,省委巡视组2014年反馈巡视意见中就明确将宁蒗县县城、泸沽湖、以及玉龙县白沙镇的“两违”情况作为存在问题提出并要求整改,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也在不同场合对古城、玉龙、宁蒗的“两违”工作提出坚决整治的要求。

针对存在问题,市纪委监察局成立督查组和专项纪律检查组,由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何玉兰,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雷本旺分别带队,先后10多次开展“两违”“面山”整治情况督查,参与督查100余人次,召开座谈会15次,对古城区、玉龙县开展城市和公路面山及“两违”整治工作专项实地督查。督查组指出,“两违”整治,不仅关乎法治威严、政府威信和社会风气,而且关乎城市发展、社会民生和群众福祉,因此整治“两违”不仅仅是发展所需,更是民心所向,我们不仅要有啃硬骨头的勇气,还要有拔烂钉子的技巧,更要有排除万难的决心,坚决把“两违”整治下来。目前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督促拉市海环境保护和“两违”整治工作。为整顿和规范拉市镇土地管理秩序及乡村规划建设秩序,加强对拉市海高原湿地的保护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市纪委先后多次到拉市海调研,了解掌握情况,并督促玉龙县委、县政府加强对拉市海环境保护和“两违”整治工作。近日,玉龙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拉市镇“两违”整治工作的通告。

对拉市海及周边沿海建设的建筑、马场、码头、栈道等为重点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整治。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非法买卖土地,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私自以各种名目与乡、村及村民个人非法签订土地租赁、买卖或合作开发等协议,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圈地、占地私搭乱建,甚至变相进行土地交易或搞开发建设。凡是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2016年5月20日前自行拆除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如逾期拒不自行拆除,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继续抢建、抢占的,一律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将对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不听制止,顶风违法的案件,将依法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实施强制措施过程中威胁、阻碍以及拒不配合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的当事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各项整治工作正在进行。(卢朝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