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进一步聚焦主业主责,5月5日,大理州召开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制定出台《大理州纪检监察机关问题线索管理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对问题线索的管理和处置工作,坚决防止线索失管、案源流失,确保违纪违法问题得到及时、有效查处。
明确线索管理的原则。《办法》规定,所称问题线索是指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反映本级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反党的纪律、行政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线索材料。问题线索管理处置遵循分级负责、集中管理、集体排查、分类处置、归口办理、严格保密和“日清、周转、月报、季结”的原则。
规范线索收集处置办理工作。《办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各部室、各派出(驻)机构收到的信访举报件,上级交办、办案中发现或者巡视、审计、司法等渠道移交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交信访室统一登记,分类办理。信访室收到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应按业务程序办理,在一周内移送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监督管理室收到信访室移送的问题线索后,应当按照内部分工及时移交各部室、各派出(驻)机构在一周内提出处置意见报案件监督管理室。各部室、各派出(驻)机构应当按照拟立案类、初步核实类、谈话函询类、暂存类、了结类提出处置意见,经纪委书记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后办理。案件监督管理室应当建立反映同级党委管理干部问题线索信息库,对各承办部室、各派出(驻)机构办理问题线索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管。各承办部室、派出(驻)机构应当于每月20日前,清理当期办结和超期未结的问题线索。问题线索办理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按照“谁办理、谁移送、谁跟踪”的原则,按程序报批后移送相关司法机关。
细化监督和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案件监督管理室采取电话督办、发函督办、约谈督办、集中督办方式,每月定期对分流交办的问题线索进行跟踪督办,对办结件“清零”。违反本办法,随意处置问题线索、泄露问题线索内容、有案不查、以案谋私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陈迤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