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谈话函询”强监督

发布时间:2016-04-27 08:26:43   来源:德宏州纪委

2016年以来,瑞丽市纪委在纪律审查中对举报线索中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常“咬咬耳、扯扯袖,红红脸、出出汗”,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积极更新观念理念,抓早抓小常提醒。瑞丽市纪委在纪律审查中注重宽严相济,严格纪律审查的同时,对党员干部的一般性问题早打招呼,早提醒,防微杜渐。对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采取约谈或者函询方式,早提醒、早纠正、早处理,促其廉洁从政,秉公用权。一季度,瑞丽市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信访举报14件(次)。其中: 检举控告类12件(次),谈话3件4人,函询2件。

明确函询适用方式,强化监督见实效。瑞丽市纪委针对群众反映党员干部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大纪律方面的问题,采用谈话和书面函询的方式强化监督。“谈话”适用于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正式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者警示提醒并督促纠正的一种监督措施“函询”主要用于对群众反映或者执纪监督中发现党员干部有关违纪问题线索,以发函的形式由本人作出解释说明,报经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对该党员干部进行函询。

严格函询工作程序,防止行为失范。为了确保谈话、函询工作的规范运行,瑞丽市纪委严格按照谈话有关规定,由监察局局长和分管副书记负责审批。谈话人员主要为纪委副书记和相关科室负责人,约谈人员不少于两人;谈话要求做好谈前的准备和记录。谈话和函询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回避等相关纪律规定。

强化领导责任追究,做好沟通协调。瑞丽市纪委根据《德宏州纪委州监察局规范谈话函询办理工作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要求约谈对象和被函询人员,实事求是说明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纪委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员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加大初核力度,如有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行为,作为严重违反组织纪律问题予以严肃处理,如主动说明组织未掌握的问题,可以从轻处理。谈话或函询结束后,将谈话或函询对象的情况说明由所在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纪委负责人签字背书,以便相关部门掌握情况,统筹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李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