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实行 “四项谈话”制度

发布时间:2016-04-26 14:37:42   来源:省委高校纪工委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制定《楚雄医专深入推进“四项谈话”工作实施方案》,分别开展责任主体提醒谈话、组织提醒谈话、函询谈话和诫勉谈话。

其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组织隶属关系,责任主体提醒谈话、组织提醒谈话由各级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函询谈话、诫勉谈话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方案》规定,对不符合党员身份要求、不符合党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工作不在状态、履行职责不到位、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等情形应当开展责任主体提醒谈话;对党员干部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经常、反复出现同一问题等情形应当开展组织提醒谈话;对有问题线索、有举报反映,但反映举报问题笼统、不具体等情形应当开展函询谈话;对党员干部存在的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虽构成违纪但情节轻微、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等情形应当开展诫勉谈话。

《方案》明确,党员干部开展责任主体提醒谈话情况,接受组织提醒谈话、函询谈话和诫勉谈话的情况必须在年度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党建述职、述廉述责时进行报告,接受监督,推动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常态化,并纳入半年督查和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一并检查考核。同时,要把各级党组织及党员领导干部开展谈话提醒、抓早抓小的工作情况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