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强化谈话函询方式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发布时间:2016-04-10 23:23:05   来源:昆明市纪委

谈话函询既是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之一,也是具有鲜明纪律特色的调查手段,嵩明县出台《嵩明县谈话函询工作暂行办法》,以强化谈话函询方式作为落实“四种形态”的有力抓手,开展了四个方面工作。

开展直接谈话。对反映问题明确、突出,且易于核实的党员干部,由县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站在从严管党治党的高度,温党章、谈形势、讲政策、明利害,促使其讲清问题,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2015年以来,嵩明县纪委在工作中发现9个单位和57名党员领导干部涉嫌公款送收红包行为,通过函询谈话,有49人人主动作出书面检查并上交了礼金。

函询说明情况。对在工作中发现涉嫌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发出函询通知,要求主动说明问题,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由县纪委监察局进行情况复核,提高函询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如: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嵩明县纪委监察局组成检查组针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进行了明察暗访,向涉及的开具5000元以上大额发票的3家单位下发了函询通知书,要求涉及单位如实说明情况,并将书面材料附相关证据材料报县纪委监察局。经核实,未发现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情况。

分类进行处理。谈话函询工作结束后,根据函询或谈话了解的情况,进行分类处置。发现违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进行初核或转立案调查;违纪问题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进行问责或组织处理;对反映问题失实的,进行了结。2015年以来,对发生在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前、数额较少、本人又主动查纠的49名干部,县纪委作出了批评教育处理。对在谈话函询中回复自己未有收送红包行为的少数干部和单位,分别记录在案,在下步工作中,一经查实有隐瞒不报的,将从严从重处理。

民主生活会上对照检查。要求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必须在本单位年度民主生活会上就谈话函询问题和本人情况说明进行通报,并将通报情况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嵩明县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均需在召开的“三严三实”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做了对照检查,既体现了组织对被谈话函询干部的爱护、信任,对班子其他成员也是一种教育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