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丽江市纪委市监察局出台《纪检监察干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为全市纪检监察干部进一步划定履职“红线”和制度“底线”,是继去年《丽江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出台之后的第二项从严监督管理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的纪律规定。
《办法》分为总则、追究情形、追究方式、工作管理、附则等5章26条,明确规定全市所有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履行不到位,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将受到责任追究。
搞“选择性”执纪等情形将被追究
《办法》详细列出了追责情形,纪检监察干部除了要严格遵守日常工作纪律外,在履行职责、受理信访举报、查办案件、案件监督管理、执纪监督中必须严格依照有关纪律、法律执行,一旦违纪违法,也将被追责。比如,纪检监察干部在履行职责中不依纪依法执纪,搞选择性执纪,或者办人情案、关系案;在受理信访举报事项过程中,不认真调查核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在查办案件中以诱供、逼供等手段获取证据,或者侮辱、体罚、变相体罚涉嫌违纪对象;在案件监督管理过程中压、瞒、漏、改或擅自处理案件线索;在执纪监督过程中,对职责范围内群众反映、媒体曝光以及执纪监督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违法问题不受理、不调查、不处理;在干部监督管理中,对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不认真受理、调查、处理的等情形都要受到责任追究。
监督责任落实不力将被追究
《办法》明确提出,各纪检监察室、派出(驻)纪检监察机构不仅要对自身纪律作风和履职情况负责,还要对负责联系的县(区)、市直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责。督促各纪检监察室、派出(驻)纪检监察机构进一步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全面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强对所负责联系县(区)和部门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力度。《办法》规定,纪检监察室、派出纪工委、驻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对所负责单位党委(党组)及其班子成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和责任制情况存在严重问题,不制止、不纠正、不上报、不及时提出整改建议的;对所负责分管单位干部作风建设、廉洁自律等方面问题比较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有责不究、执纪不严,有压信不办、压案不查情况的;对所负责、分管单位监督滞后,未及时发现廉政风险隐患,导致问题多次发生或酿成大错的;有其他失职渎职情形的实行责任追究”。
《办法》规定,纪检监察干部一旦违反规定,实行问责、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责任追究。其中,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调离等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办法》规定了从重从轻追究的情形和责任划分,对受到问责的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对纪检监察干部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因工作需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直接调查处理下级纪检监察干部的失职渎职行为”,并明确了责任追究管理部门和主要程序、申诉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