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楚雄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规定》,就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坚持的原则、责任内容、保障措施、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这是继2014年8月出台《中共楚雄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后,楚雄市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方面提出的又一项制度性举措。
《规定》强调,各级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应当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依纪监督、严格监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纪委(纪工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纪委(纪工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规定》明确了监督责任七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协助党委(被监督检查部门、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二是落实依纪依规管党治党和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切实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三是强化对下级党委(被监督检查部门、党组)和纪委(纪工委、纪检组)的监督,促进“两个责任”落实;四是强化对作风建设的监督,持之以恒纠正“四风”;五是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六是强化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检查;七是坚持“打铁还需自身硬”,切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
《规定》同时从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及组织纪律、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纪工委、纪检组)的领导、加强党员干部纪律作风建设、完善反腐败协调机制和强化对纪律审查工作的领导、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深化“三转”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等七个方面明确了相应的保障措施。
《规定》还对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党的各项纪律执行情况等未进行监督检查,导致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未落实,造成严重后果;协助党委(被监督检查部门、党组)抓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违纪违法案件;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不坚决,对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党员干部不查处,导致“四风”问题反弹和突出;“一案双查”制度未落实等十二种给予责任追究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责任追究的方式和程序。 (杨会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