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纪委专题会议研究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组织处理问题

发布时间:2016-02-22 11:06:11   来源:楚雄州纪委

2月18日,楚雄州纪委监察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组织处理问题。

会议指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是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理论创新,是推动纪律审查工作转型的方向指引。目前,楚雄州制定出台的《楚雄州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对党员干部开展提醒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实施办法》,破解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的运用问题。“四种形态”是一个有机整体,要研究组织处理的运用问题,在线索处置、执纪审查、执纪审理各个环节,都以纪律为尺子进行衡量,推动纪律审查工作转型,进一步深化“三转”,真正实现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目标。

会议强调,研究运用组织处理问题,要明确组织处理的依据、对象和方式,重点在完善组织处理程序。组织处理的依据,主要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组织处理的对象是党员领导干部,体现的是对于党员领导干部遵守纪律要求更高,违反纪律处理更严。组织处理的情形按三类设置。第一类是纪律审查中的组织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主要方式是停职检查、职务调整、免职。第二类是和纪律处分并行的组织处理。依据要注重个案研究,方式要具体区分情况,有的给予纪律处分,有的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不能相互代替,也不是必须同时使用。第三类是责任追究中的组织处理。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报告规定了问责情形。主要方式是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五种。组织处理政治性、政策性强,组织处理的制度完善要依据有关规定开展组织处理工作,重点是研究完善组织处理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