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出台办法规范谈话函询

发布时间:2016-02-04 08:00:07   来源:文山州纪委

近日,为规范和完善对州管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纪律审查方式,进一步抓早抓小,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充分发挥谈话函询在纪律审查中的重要作用,促进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落实,文山州纪委出台了《关于规范谈话函询办理工作的暂行办法》,《办法》共17条内容。

《办法》规定,谈话、函询坚持实事求是,把握政策,讲究方法策略,注重心理疏导,做好思想工作,保证纪律审查安全。主要针对反映性质不严重、情节轻微的一般性问题,反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反映笼统、不具体的问题线索。谈话或函询的方式主要有发函由被反映人作情况说明、分管领导直接或委托有关室(部)领导与被反映人谈话、委托所在县(市)或部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与被反映人谈话、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谈话等。

办法规定了谈话函询办理的程序、办结时间和实施的办法。明确县(市)级州管干部的书面检查,送县(市)委书记和纪委书记“签字背书”。州属各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书面检查,送州委分管领导或者州政府分管领导和本单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签字背书”。未设纪委(纪检组)的,送州委分管领导或者州政府分管领导和负责的州纪委派出纪工委书记“签字背书”。州属各单位州管干部副职的书面检查,送本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和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签字背书”。未设纪委(纪检组)的送本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和负责的州纪委派出纪工委书记“签字背书”。纪检监察机关相关人员,由州纪委干部监督室按规定办理。“签字背书”后,报州纪委承办的纪检监察室。

办法对函询对象情况说明书面回复的时间和内容作明确规定。对谈话、函询对象发现未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故意隐瞒问题的,一律从重处理;主动说明组织未掌握的问题,在处理上视情节从轻处理。规定谈话、函询对象还必须在本单位年度民主生活会上就谈话、函询问题和本人情况说明进行通报。纪检监察机关对发现违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将进一步初核或转立案调查;违纪问题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进行问责或组织处理;对反映问题失实的,进行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