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连:出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01-28 15:26:17   来源:普洱市纪委

为深入推进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近日,孟连县委制定出台了《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指出,纪委及派出(驻)机构必须认真履行党内监督专门机构的职能,切实担负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积极协助同级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党委(党组)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实施办法》明确,各级党政班子主要负责人向上级纪委全会述责述廉,班子其他成员向上级纪委书面述责述廉,集中报告本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执行政治纪律、执行民主集中制、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并进行现场质询和测评。纪委及派出(驻)机构班子成员,约谈下级党政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纪委及派出(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每年不少于1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较多的,由纪委及派出(驻)机构负责人约谈相关领导干部,并责令整改到位。一年内被纪委及派出(驻)机构诫勉谈话两次以上(含两次)的领导干部,建议党委(党组)对其组织调整。

《实施办法》规定,纪委及派出驻)机构有对上级党委(党组)、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导致党风政风出现重大问题的;对协助同级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落实不到位,监督不力的;对同级党委(党组)的违规违纪决策事项没有履行监督职责,没有明确提出反对意见,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同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或者发现案件线索,而不及时向上级纪委报告的;在下级党委(党组)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时,对出现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没有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责任等事项的,应追究相关责任。

《实施办法》强调,纪委及派出(驻)机构违反本办法,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邓声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