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省委印发《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紧密结合云南省实际,突出云南特色,定位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着力解决该省在管党治党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向严紧硬转变,为云南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有力保障。
《实施办法》分为总则、问责情形、问责方式和适用、问责程序、问责监督、附则六部分,采取章节式体例,在忠实于《问责条例》的基础上,新增了问责适用、问责程序、问责监督等具体章节及体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工作要求,并对问责对象范围进行了扩展和明确。
《实施办法》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和维护党的纪律不力,以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方面的问责情形予以具体细化,突出了针对性和操作性。同时,对行政问责事项不作规定,对引咎辞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重复规定,实现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突出谁来问、问什么、怎么问。
《实施办法》的印发,充实细化了问责内容和情形,体现了云南省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管党治党的部署要求;明确规定各级党组织既是问责主体,也是问责对象,使问责对象覆盖到了党工委、党总支、党支部及其领导成员,问责对象和主体更加清晰明确,实现了问责对象和主体的全覆盖,体现了管党治党“从严”和“全面”的要求;设置了“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两道“准问责”防线,形成了问责方式体系,保障了“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的落实;《实施办法》对问责适用、问责启动、问责调查、问责决定作出、问责执行和问责监督等作了明确细化,增强了实际工作的操作性。(记者 杨大庆 通讯员 张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