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去昆明、玉溪、楚雄等州(市)实地调研巡察工作开展情况。
6月,摸底了解全省各州(市)、县(市、区)开展巡察工作以及巡视联络办人员编制、机构建设、工作开展等情况。
7月,分赴河南、湖南和四川实地考察学习,了解学习全国其他省(区、市)巡察工作。
8月23日,云南省《关于建立州(市)、县(市、区)党委巡察制度的意见》正式出台,该省正式全面启动州(市)、县(市、区)党委巡察工作,推动巡察工作向纵深发展、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云南省委巡视办有关负责人介绍,巡察制度的建立,将有效填补基层党内监督短板,构建巡视巡察双剑合璧、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旨在优化监督格局、整合监督力量、延伸监督触角、匡正基层风气,切实解决基层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意见》分为指导思想、职能定位、范围内容、组织领导、巡察机构、工作程序、成果运用、服务保障八个部分,重点对组织领导和巡察机构设置作了规范。
《意见》提出,建立州(市)、县(市、区)党委常委会研究巡察工作和党委“五人小组”听取巡察情况汇报机制。党委“五人小组”要在每轮巡察结束后召开会议专题听取巡察情况汇报,党委常委会要定期、不定期听取巡察工作汇报,研究巡察工作。
建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机制。制定并逐步完善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加强向同级党委及主要负责同志的请示汇报;定期、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和专题会议,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及时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难点重点问题;负责对巡察组、巡察办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意见》明确规定,州(市)、县(市、区)党委是组织开展巡察工作的责任主体,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同级纪委、组织部分管领导和巡察办主任担任。州(市)党委建立30人左右的巡察人才库,县(市、区)党委建立20人左右的巡察人才库。人才库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同级党委组织部建立,从纪检、组织人事、审计、政法等部门选取政治素质好、熟悉党务工作、敢于和善于发现问题的干部进入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补充。
每年开展不少于三个轮次的巡察工作。原则上,州(市)党委对县(市、区)的巡察时间为一个月,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巡察时间为20天;县(市、区)党委对乡镇(街道)的巡察时间为20天,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巡察时间为15天。领导班子成员、干部职工人数较少的,可适当缩短巡察时间。
此外,《意见》在突出宏观指导性、定位准确性、内容针对性、组织权威性、设置科学性、程序严密性、成果运用性、服务保障性的基础上,兼顾不同州(市)、县(市、区)具体情况,为各州(市)、县(市、区)建立巡察制度、开展巡察工作预留了一定的操作空间,并将巡察成果作为派出巡察组的党委议事决策、处理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纪律审查,组织部门选拔任用干部的参考和依据。
“派出基层巡察组,走访群众4400户,收集群众反映的问题线索101个,对核查属实的问题从严查处,给予党纪处分6人,拟立案2件2人、初核处理中2件2人……”云南省勐腊县纪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每一次巡察监督都直抵“神经末梢”,将全面从严治党的压力传导到最基层,用“显微镜”精准地把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找出来。
据了解,云南省楚雄、西双版纳、德宏、昭通等州(市)以及大理州宾川县,曲靖市马龙县、陆良县,玉溪市澄江县,西双版纳州勐腊县等已经成立巡察机构,开展巡察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甚至拒不整改的,抓住典型,严肃问责,做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记者 何咏坤 施萃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