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保山市纪委监察局网站相继公开了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五项制度,主动向社会“晒”监督清单,自觉接受监督,严防“灯下黑”。
清单一:《保山市纪检监察系统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制度》规定纪检监察系统领导干部出差、出访,离开本地区(离岗)休假、学习,要按规定的程序逐级报备。对外出或外出逾期不请示报告的领导干部,发现第一次通报批评,发现第二次当年考核不得评定上报为优秀等次;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清单二:《关于进一步发挥纪委委员职能作用的意见》规定纪委委员履行对本级纪委全会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对同级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干部的问题和意见,可署实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纪委常委会提出或反映;对在纪委全会上述廉的领导干部进行评议和对领导干部述廉内容进行调查等10项职责。
清单三:《保山市纪检监察机关定期报告工作制度》规定围绕协助党委(党组)抓反腐倡廉工作情况等10项内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每半年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书面报告一次工作,上半年工作情况在7月10日前报告,全年工作情况在12月20日前报告。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定期报告工作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内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报告而未报告,造成工作失误的,追究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清单四:《保山市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述责述廉制度》规定县区、乡镇纪委书记,园区纪工委书记,市县区纪委各派出纪工委书记,市县区直单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每年12月20日前围绕个人思想及作风建设情况、履行职责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向上级纪委常委会进行述责述廉。对不落实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向上级纪委常委会定期述责述廉制度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清单五:《保山市纪检监察机关约谈下级党政主要领导及纪委负责人暂行办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为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开展提醒警示,由纪委书记、副书记或委托人作为约谈人,对下级党政领导班子和纪委(纪工委、纪检组)负责人进行约见谈话。纪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约谈。若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明显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约谈对象在遵守廉洁自律、纪律作风规定等方面有反映且需提醒警示时及市、县区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要求开展约谈的,及时启动约谈。约谈对象应当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进行表态承诺,签字背书。 (左保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