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德宏州纪委六届57次常委会审议通过《德宏州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和规范全州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督促纪检监察干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用铁的纪律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该《办法》于5月1日起施行,成为全省首个出台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办法的州市。
《办法》明确各级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在同级纪委常委会的领导下,采取受理信访举报、开展专项检查、开展风险防控、及时约谈警示、严肃查办案件等方式,对管辖范围内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及办案纪律、保密纪律等,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加强监督执纪问责,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廉洁自律等,纪检监察干部选拔任用中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遵守《德宏州治理庸懒散慢六条规定》、《德宏州治理行政不作为五项纪律》及其他作风纪律规定和需要监督的其他情况七个方面实施监督。全州各级纪委、行政监察机关及其派驻(出)机构和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有关人员全部纳入监督范围。
《办法》明确了对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信访举报和线索的处理程序;对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一律从严查处并通报曝光;对违反党纪政纪相关规定的纪检监察干部或徇私舞弊、串通包庇的相关责任人,以及逃避、妨碍、阻挠监督或者拒不配合监督工作的,一律给予问责或组织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对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实施追责问责,即:因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失职失责,疏于管理、监督不力导致管辖范围内纪检监察干部发生违纪违法问题并造成恶劣影响,以及违反中央、省、州领导干部问责有关规定的相关责任人,按“一案双查”追责问责。
(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