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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组织纪律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准则》和《条例》解读释义第六讲

发布时间:2015-12-25 11:32:27   来源:云南省纪委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根本保证。在党长期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围绕坚持党的领导这个根本,注重依规依纪治党,切实加强党内监督。党的领导,很重要一方面就是体现在党的严密组织体系和强大组织能力上,党的力量来自组织,党的领导要靠组织。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

当前,有的党员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严重,目无组织纪律,跟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安排;有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在处理一些应该由中央和上级组织统一决定的重要问题时,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组织纪律松弛已经成为党的一大忧患。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向组织报告,听组织意见,很多问题就不会发生。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违背“四个服从”要求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加了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违规取得国(境)外居留权或者外国国籍,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等违纪条款。该章依次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侵犯党员权利、违反组织工作原则、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等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

1.完善了拒不执行组织决定的条款。

第65条第1款:“拒不执行组织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新增第2款:“在特殊时期或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增加了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事项条款。

第66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增加了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以及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条款。

第6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4.增加了违规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条款。

第68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增加了违规取得国(境)外居留权或者外国国籍,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条款。

第76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77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

曲靖市委原副书记李云忠

严重违纪违法案件

李云忠把“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人用人标准抛之脑后,奉行“任人唯钱”的买官卖官敛财路线,使组织部成为“官帽超市”。李云忠在曲靖任职的6年7个月时间里,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先后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600万余元,并为他人在谋求职务升迁上提供了帮助。一些“买官者”在向李云忠重金行贿后,对李云忠安排的岗位不满意时,公然向其发难,李云忠只能唯命是从。例如,富源县煤矿商人郭东瞄准了李云忠贪得无厌、敢于收钱这一软肋,为了谋取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职位,向李云忠送上人民币150万元,李云忠欣然笑纳,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让郭东顺利当上了富源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云忠的下属也心知肚明,个别人也开始打主意,时任曲靖市委组织部副部长的瞿国飞找机会向李云忠奉上10万元,以图另有重用,不久就遂其所愿,在李云忠的帮助下,瞿国飞调任宣威市委副书记。据李云忠回忆,其在任曲靖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期间,为数不少的干部,在被调整或提拔的过程中都或多或少涉及跑官要官,而李云忠本人则趁机敛财。李云忠一案,是一起典型的卖官鬻爵窝案串案,令人触目惊心,影响极其恶劣。

李云忠的行为违反了《纪律处分条例》中关于组织纪律行为的第74条规定: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