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突出强调建设廉洁政治,要求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提出了一系列正面要求。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时期,要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必须发挥党章党规党纪的正面引领作用,让党员领导干部明确廉洁自律行为规范。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紧扣“廉洁自律”、突出“关键少数”,强调自律,重在立德,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成为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
《准则》以党章作为根本遵循,紧紧围绕着廉洁自律,集中体现党的性质、宗旨。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围绕“廉洁从政”,从公仆本色、行使权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四个方面进行规范,要求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这既是对模范精神的提炼和传承,也体现了提出比普通党员更高更严的要求。
对执政党而言,纪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纪律。道德使人向善,是纪律的必要前提和基础;纪律用来惩恶,是道德的坚强后盾和保障。纵览近年来的腐败案例,纪律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是重要原因,但正是信念滑坡、理想动摇产生了最初的腐败动机。纪律不可能覆盖所有领域、一切方面,只有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才能强化党员干部的自律意识,从根本上杜绝腐朽思想的滋生。就此而言,既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又严明党的纪律规矩,才能让从严治党兼具道德感召力和纪律约束力,让制度运行在思想认同的轨道上。
抓住“关键少数”,就能引领“最大多数”,作为地方或单位的“领头羊”,党员领导干部的言行具有示范作用,能够对政治生态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在廉洁自律方面,理应有更高的标准和更严格的自我要求。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既可以起到关键的推动作用,也可能起到致命的破坏作用。一些地方、部门之所以出现塌方式、系统性腐败,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这些地方、部门的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自律不严,甚至带头搞腐败。《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更高更严的要求,目的就是要发挥“关键少数”的表率作用,进而带动全体党员遵规守纪。
回眸近百年来党的历程,党员领导干部中从不缺少清正廉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先进典型。焦裕禄、谷文昌、杨善洲等优秀党员领导干部立于时代的精神高地,既刻画出优秀领导干部的光辉群像,更为广大党员树立了向上向善的道德标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