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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准则》和《条例》解读释义第一讲

发布时间:2015-12-10 08:57:09   来源:云南日报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重在立德,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廉洁是共产党人的基本要求,《准则》在第二部分围绕党员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提出“四条规范”,明确要求党员必须“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等。这些内容源自党章和党的几代领导人对廉洁自律的重要论述,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同时借鉴参考了一些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精华的箴言警句。“四个坚持”的廉洁自律规范,充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原《廉政准则》是在1997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2010年1月颁布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适用对象过窄,仅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规范,未能涵盖8700多万全体党员。二是缺少正面倡导,其中“8个禁止”“52个不准”均为“负面清单”,许多条款与修订前《党纪处分条例》和国家法律重复。三是“廉洁”主题不够突出,有一些内容与廉洁主题无直接关联。这次修订,按照党章党要管党要求把适用范围扩大到了8700万党员;具体内容也落到廉洁自律更基础的要求。如党员要“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体现了党章第三条有关党员义务规定的基本要求。原“8个禁止”“52个不准”主要针对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而对乡科级以下党员干部缺乏具体约束。今年1至10月,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27328件,处理人数36699人,其中乡科级33073人,占90.1%,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3951人,其中乡科级21646人,占90.3%。今年1至10月,我省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447件,处理538人,其中乡科级482人,占89.6%,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52人,其中乡科级315人,占党政纪处分的89.5%。这些数据充分说明了将全体党员纳入规范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

廉洁自律不是领导干部的“专利”,作为普通党员干部,要自觉摒弃自己“无权无势,不可能与腐败沾边”或“拿点、占点,吃点、贪点问题不大”的错误认识,真正把自己摆进去,自觉对照《准则》,培养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树立廉洁修身的高尚情操,不打“擦边球”,不碰“高压线”。

抓纪律建设,只盯住“关键少数”是远远不够的,还要管住大多数。党的先进性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群众看我们党的先进性,往往是从身边党员的言行来看。如果每一位党员都能坚持首先高标准,守住纪律底线,就能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还要看到,党员领导干部都是从普通党员干部一步一步成长起来的,只有慎微慎始,才能夯实党性修养,走好每一步。因此,作为党的组织来讲,抓纪律既要抓“关键少数”,也要面向全体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