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领导干部打击报复司法人员,以及司法人员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近日,昆明市制定出台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全市各级领导干部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该实施方案明确,领导干部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等行为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对发生干预司法活动,未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其诫勉谈话,在提升职务或调整重要部门、岗位时慎重使用;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将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该实施方案还要求,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领导干部的姓名、单位及职务,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情况,并可根据领导干部表达的方式留存相关材料。通过电话表达,有电话录音的,应当留存电话录音;通过电子信息表达的,应当留存电子信息;通过纸质文字表达的,应当留存文字材料。并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上旬,对上一季度本机关司法人员记录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以专题报告的形式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及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领导干部上级主管部门。对已经影响到案件正常办理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立即报告。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问题,各级党组织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负监督责任。以严格的责任落实体系,严厉的责任追究措施,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维护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