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出台了《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规定》,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坚持的原则、具体责任内容、保障措施、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这是云南省为推进“两个责任”落实,继2014年6月出台《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规定》后,推出的又一措施。
《规定》强调,履行监督责任,应当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依纪监督、严格监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各级纪委主要负责人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纪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纪委监督责任的具体责任内容包括:监督检查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监督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作风建设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纪律审查工作情况、党纪党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责任等方面。
建立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纪检组)的领导、实行纪检监察派驻(出)机构全覆盖、加强对纪律审查工作的领导、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完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和工作机制、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健全完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等九个方面的保障措施。
《规定》还对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党的各项纪律执行情况等未进行监督检查,导致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不坚决,对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党员干部不查处,导致“四风”问题反弹和突出等十二种给予责任追究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责任追究的方式,同时提出,将责任追究的情况作为领导班子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