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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出台“两个责任”追究办法 让责任追究不含糊

发布时间:2015-12-04 08:14:07   来源:保山市纪委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对直接分管的下级部门(科室)或挂钩(联系)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违纪违法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发现后不及时纠正、处理、报告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近日,《保山市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正式印发,明确责任追究对象,细化责任追究情形,让责任追究精准发力。

《办法》明确,全市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班子其他成员和各级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班子其他成员都是责任追究对象,并一一对应的明确了责任追究情形。其中,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共有“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制度中,出现打折扣、搞变通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等11种情形;其主要负责人共有“同级班子成员、直接分管的下级部门(科室)或挂钩(联系)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被立案查处。”等9种情形;班子其他成员共有“没有定期与分管部门(科室)或挂钩(联系)乡镇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没有切实帮助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7种情形。同样,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共有15种责任追究情形,其主要负责人和班子其他成员分别有8种和6种情形。

“我刚刚学习了责任追究办法,感觉很有压力。作为副职,对分管范围内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没有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是要被追究责任的。纪检干部也不在‘保险箱’里,副职更不能‘大树底下好乘凉’!”昌宁县纪委副书记说道。

该《办法》还明确,“对严重失职、失察或纵容下属违纪违法而发生重大案件、重大事故的主要领导,要从严追究责任。”严格管住主要领导这个“关键少数”。明确“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彻底打破少数领导干部抱有的“时过境迁,责任追究也不了了之”的侥幸心理。

在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人介绍中,“全” “准”“严”是核心词汇。“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班子其他成员都是责任追究对象,实现‘全’;量体裁衣为每个对象制定责任追究情形,达到‘准’;责任追究情形多、时限长、标准高,体现‘严’。”通过“全”“准”“严”三个抓手,促使责任追究规范、严肃、不含糊。以一不小心就会“挨鞭子”的势头,倒逼领导干部将“两个责任”落细、落小、落实。

该《办法》已于11月30日正式施行,为保山市“两个责任”追究工作再加马力。今年以来,保山市已查处“两个责任”追究问题5起9人,其中党政纪处分6人。还对龙陵县平达乡党委书记、乡长、分管财政的副乡长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典型案件进行了发文通报。 ( 杨建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