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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全面履行案件监督管理职责 为纪律审查工作深入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发布时间:2015-11-16 17:44:30   来源:云南省纪委

近年来,云南省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督促检查与协调指导相结合、监督管理与服务保障相结合,全面履行工作职责,为全省纪律审查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当好“管理员”。按照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六类违纪行为的规定,建立健全问题线索“日清、周转、月报、季结”的管理系统,按照“五类标准”进行分类处置,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微杜渐,有效防止问题线索流失等现象。

当好“协调员”。认真履行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能,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实,充实办案人才库、专家库,不断增强纪检监察、公安、检察、审判、审计、财政、金融等执纪执法机关反腐败工作整体合力。

当好“安检员”。对各纪检监察室的办案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规范工作流程,严明安全纪律,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办案人员零违纪、办案安全零事故、办案质量零差错。

当好“督办员”。对中央纪委、省委、省政府及委厅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加大督办力度,跟踪进展情况,督促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处理结果,并进行审核把关,提高督办件办理的政治、社会和法纪效果。

当好“分析员”。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加强专项统计分析、季度和年度综合分析、典型案例剖析等,起草全省纪律审查工作情况通报和专题调研报告,为委厅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