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社区干部违纪,不仅处理了违纪人员,还处理了3名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的党员领导干部,看来纪委是动真格了!”“县里对落实‘两个责任’早就作出了明确规定,是他们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近日,云南省嵩明县嵩阳街道党工委书记王天寿、主任孔令林、街道纪工委书记曾尚松因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受处分一事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今年1月28日,有群众向云南省纪委举报:云南省滇中产业新区嵩明县嵩阳街道寺脚居委会党总支书记杨友旺利用公款购买西服,居委会主任杨永志用公款报销个人汽油费。
此前,嵩阳街道纪工委曾收到过关于杨友旺和杨永志有关问题的情况反映,并查实了部分违纪问题。但街道纪工委书记曾尚松仅仅是对杨友旺、杨永志进行了口头批评,向街道党工委副书记、街道办主任孔令林作了口头汇报,就草率地将该信访问题了结。对这样的处理,群众不满,随后便向省纪委举报。
“如此高压之下,还有人在群众眼皮子底下顶风违纪,一定要严查。”接到关于杨友旺和杨永志的举报后,云南省纪委有关领导作出明确指示。
随即,云南省纪委相关部门会同滇中产业新区纪工委组成联合调查组展开调查。经查:2013年6月,由寺脚居委会党总支书记杨友旺提议,寺脚居委会利用集体资金在昆明一家商场购买了45套西服及衬衣。2014年6月,又在杨友旺的提议下,以“护林防火奖金”名义,用10954元集体资金补助38名小组干部购买手机。此外,2013年6月至2015年2月,寺脚居委会主任杨永志用公款累计报销个人汽油费13218元。最终,嵩阳街道党工委给予寺脚居委会党总支书记杨友旺、主任杨永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职,违纪资金6万余元全部被追缴。嵩明县嵩阳街道党工委书记王天寿、主任孔令林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分别被滇中新区党工委和嵩明县纪委通报批评,街道纪工委书记曾尚松因履行监督责任不力被嵩阳街道党工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为进一步推动“两个责任”落地生根,继去年6月出台《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规定》后,云南省于今年7月制定出台了《关于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为云南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纪律保障的意见》和《云南省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规定》,对落实“两个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同时,坚持以上率下,层层传导压力,各州市、各部门纷纷联动,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的坚决问责,不留情面。(云纪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