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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中央巡视方针深化省级巡视工作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系列解读之六

发布时间:2015-08-21 06:30:31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就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形成了中央巡视工作的基本方针,为新时期巡视工作的深入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总的遵循,也推动省区市巡视工作呈现出整体提高、全面推进的良好态势。

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将中央巡视工作方针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对于进一步巩固深化省区市巡视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落实主体责任 深化巡视工作组织领导

根据巡视工作条例,省区市党委和巡视机构要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巡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等支持配合的巡视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省区市党委承担本地区巡视工作主体责任,落实党委常委会定期研究巡视工作、“五人小组”及时听取巡视情况汇报制度,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省区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履行组织实施巡视工作职责,要完善议事规则,认真研究解决具体问题,精心组织安排工作,及时听取巡视情况汇报,领导小组组长是主要责任人。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及其他单位承担支持配合巡视工作的职责,必须全面客观地向巡视组介绍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为巡视组开展工作提供信息、人员、专业支持。

 明确巡视范围 深化巡视监督重点内容

 根据巡视工作条例,省区市党委和巡视机构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个中心,紧扣“六大纪律”,深化“四个着力”,盯住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严格用纪律和法律尺子衡量党员干部行为,确保发现问题、形成震慑;要加强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监督,强化各级党组织的责任担当,特别注重发现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后的顶风违纪问题,用最坚决的态度减少腐败存量、用最果断的措施遏制腐败增量。

省区市党委一届任期内要对所属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和省(区、市)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至少巡视1次,实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巡视全覆盖,做到巡视无空白、监督无例外。

 加强成果运用 深化震慑遏制治本实效

当前,省区市巡视成果运用不足,仍然是影响和制约监督效果的突出问题,有些被巡视党组织整改不够积极、避重就轻、敷衍了事,对巡视移交问题线索处理偏轻、久拖不办等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存在;对涉及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重视不够、关注不够、分析不够,在“抓早抓小”方面还存在明显不足。

根据巡视工作条例,省区市党委和巡视机构要加强巡视成果的运用,强化分类处置、明确责任要求,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被巡视党组织要认真整改,切实担负起巡视整改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巡视前要认真查找自身问题,闻风而动、即知即改;对巡视中指出的问题,要立行立改、抓早抓小;对巡视反馈的问题,要深入研究、全面整改。有关部门要认真办理巡视移交事项,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应当及时研究提出处置和办理意见,党委和组织部门要将巡视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健全组织机构 深化巡视队伍自身建设

修订后的巡视工作条例,对巡视机构设置和职责、巡视工作人员标准和要求等均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各省区市可充分发挥巡视办作为党委工作部门的职能作用,在巡视办设立若干职能处,履行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的职责;开展巡视的中央单位党组(党委)要下设办公室,作为党组(党委)工作部门,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立,并配备专职干部,保证职能作用的发挥。

各地区各部门要配齐配强巡视组工作人员,严把“入口关”,杜绝照顾性安排;要建立巡视人才库,健全后备干部、年轻干部到巡视组挂职锻炼的工作机制,把巡视组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平台;要加强干部队伍管理,探索建立健全符合巡视工作特点和巡视干部实际的考评办法,畅通干部晋升、交流渠道;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有重大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发现了没如实报告的失职、渎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严肃问责,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及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