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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规定》制定的背景

发布时间:2015-08-17 11:21:40   来源:云南省纪委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中央关于“两个责任”的部署要求,是新形势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总关口”和“牛鼻子”,为各级党委、纪委履行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指明了方向、厘清了责任、交给了担子。

根据中央的决策部署精神,结合云南实际,我省去年在全国率先制定实施了《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规定》,省委高度重视并带头认真落实。省委李纪恒书记反复强调:党委管总抓大事,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党委应该抓的大事,各级“一把手”要扛旗引路,亲自抓、主动抓、直接抓、严格抓,直接领导,直接负责。省委统筹谋划推进改革发展和从严治党,加强了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研究部署和指导推动,采取强化责任制考核、任前廉政谈话、领导干部述廉、加强巡视监督和领导支持查办大案要案等硬措施,在落实主体责任方面作出示范和带动,促进各级党委把主体责任扛稳、抓牢、做实,有力地推动了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张硕辅同志指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越是推进党委主体责任深入落实,就越要求纪委监督责任及时跟进。在党委主体责任的规定日益明晰、压力层层传导的情况下,需要同步强化纪委监督责任,包括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监督不力如何追究等具体问题,都需要完善制度、强化执行。特别是今年以来,中央明确要求纪委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最前沿、聚焦监督执纪问责,对各级纪委履行好监督责任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当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制定实施纪委监督责任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有利于构建完整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有利于强化各级纪委的责任担当,为全面落实“两个责任”提供更有力的制度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