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的要求,充分发挥谈话函询在纪律审查中的重要作用,促进“两个责任”的落实,云南省纪委于近日出台了《关于规范谈话函询办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谈话函询坚持实事求是、把握政策、讲究方法、注重实效。对于反映性质不严重、情节轻微的一般性问题,反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反映笼统、不具体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有关党组织采取谈话、发函要求说明情况等方式,了解情况,对存在问题早发现、早处置,发挥好警示教育作用。对反映的问题,谈话函询对象应当写出书面检查或情况说明,相关材料经所在地方、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签字背书后,报上级纪委审查。谈话函询对象未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故意隐瞒问题,一经查实,将从重处理;如主动说明组织未掌握的问题,在处理上可从轻考虑。此外,谈话函询对象还必须在本单位年度民主生活会上就谈话函询问题和本人情况说明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