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欲望侵蚀的法官 ——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办公室原主任吴远豪违纪案件剖析

发布时间:2015-03-31 14:45:26   来源:文山州纪委

吴远豪,男,汉族,1963年10月生,中共党员,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办公室原主任,文山州第十三届人大代表、州委八次党代会代表。经查,2009年至2013年间,吴远豪利用担任马关县法院院长、文山市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贪污公款50.05万元人民币,收受贿赂71.35万元,非法占有单位财物47.42万元,且存在私设小金库、挪用公款、与他人通奸等问题。根据其违纪违法事实,吴远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

权钱交易  肆意受贿

吴远豪从事法律工作30多年,可算一名老法官了。而他却知法犯法、以身试法,从一名法官演变为贪官直至阶下囚。这种渐变的过程,正是其无原则地视公权为私权,搞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获取私利的贪欲所致。

2003年底,吴远豪找到云南省华粤建筑有限公司总经理吴某为其建盖住房,总建房款21.08万元。其间,吴远豪调任马关县法院院长,并组织建盖该院审判大楼。工程招标前,吴某“顺理成章”成为了吴远豪的“工程意向中标人”,并最终“顺利中标”。为此,吴远豪不再支付吴某21.08万元的建房款。在吴远豪的关照下,吴某又获得了马关八寨法庭和文山马塘法庭建设项目。2011年7月,吴远豪将文山市法院审判大楼建设项目管网工程和“三通一平”工程在未进行招标的情况下,直接交由文山大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施。其间,在得知该公司总经理王某想承建文山市法院审判大楼工程后,吴远豪便向其提出借款25万元,该工程招投标后,王某“顺利”拿到工程。吴远豪认为王某承建该工程赚到了钱,就再没提出还款之事。类似此种情形,吴远豪在自认为“已为其提供帮助”、“给予关照”的情况下,还分别收受了文山恒厦房地产公司董事长王某及其子王某某贿赂现金22万元,收受大景公司市场部经理解某某价值3.3万元的建筑材料。

巧取豪夺  化公为私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而吴远豪的生财之道,就是大肆贪占公共财物,将“公款”当“私款”。2008年1月,吴远豪利用单位“小金库”资金购买价值38.5万元的车辆落户于某企业名下供自己使用。为防东窗事发,便安排驾驶员及亲属长期在外租用车库进行停放直至案发。2010年8月至2013年6月,吴利用担任文山市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安排本院职工戴某、宁某用公款先后三次向其妻杨某某私人加油卡圈存资金8.2万元,供其子吴某某使用。2012年5月至2013年10月,吴利用担任文山市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将家庭购买使用的电视机、沙发、发电机等物品支出单据共计11.85万元在单位财务账上列支报销。2013年10月,吴远豪在得知将调州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的消息后,以“不好列支,通不过审计”为由,安排财务人员将文山艺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关分公司赞助的30万元办案补助款“悉数退回”,之后,又指使该公司将该款项打入某汽车销售公司,用于个人购买私人轿车。

无独有偶,很多受到查处的贪腐领导干部都跳不出贪污、受贿、美色的“怪圈”,吴远豪也是如此。然而,他除有以上违纪违法行为外,还存在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投资获利、违反社会主义道德与他人通奸的问题。

前车之覆  后车之鉴

吴远豪作为一名法院院长,掌控着法律的天平,本应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大法官”。然而,其把法律的标尺用于只量别人,不量自己,把自己置身于“法”外,最终知法犯法,贪赃枉法,沦为党和人民的罪人。究其原因不外乎几个方面。

(一)居功自傲,丧失党性,精神缺“钙”。纵观所有腐败分子的成长经历,概莫能外的都有一个兢兢业业的开始,一个奋斗和奉献的历程;也曾怀有一腔的热情,厘思路,谋事业,为自己的工作和事业尽心竭力。然而,随着功成名就,他们往往忘记了组织的培养,忘记了群众的期待,更忘记了自己的党性原则,在成绩面前晕乎乎,飘飘然,放松了自我要求,放纵了膨胀的私欲。组织调查期间,吴远豪剖析自身腐败原因时这样说过:“我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农家子弟,从小立志要做一个堂堂正正的人,做一个受人尊重的人,做一翻事业回报家乡。1982年,我以第一名的成绩考入麻栗坡县法院,找到了一个自己热爱和追求的事业,我加倍的工作和学习,24岁时成为全省最年轻的基层法院副院长,成为一个真正的法律人。回想这三十多年的风风雨雨,不论是在解决纠纷的田间地头,还是在打击违法犯罪的现场,都有过生死的较量,从未惧怕和胆怯,一路拼拼打打,冲冲杀杀,心中只想干好工作来回报组织的关心,回报父母的养育之恩。在任期间,曾多次立功受奖,在系统内曾被树为标杆。为什么艰难险阻都能闯过来,生死考验都能爬出来,最后却倒在金钱的诱惑下,就是因为放松了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这个总开关的改造,丢掉了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忘记了党性,享乐主义、拜金主义严重。”

(二)胆大妄为、心存侥幸、失去监督。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本案中,吴远豪作为法院的党政一把手,而他却集“人、事、财”三权于一身,直接参与到单位基建工程的招投标,直接签批单位各种财务支出。在这种“便利”的条件下,吴远豪公私不分,视单位公款为私款、视单位公财为私财,在单位用公款报销个人费用、违规购买和占有公车,暗地与工程建筑商搞权钱交易,投资入股企业坐享其成。这种肆无忌惮的侵占、赤裸裸的交易,在其历任的两任一把手过程中,却没有人发觉、制止,暴露出“上级监督过远,同级监督过软”的问题。

(三)贪图享乐、生活腐化、情趣低下。从吴远豪的检讨自述书可以看出,他一直以来奉行着“人生得意须尽欢”的人生“哲学”。平日里他喜欢和工程老板交朋友。那些围绕在他身边的建筑老板,为了各自的利益,或以金钱为诱饵、或以饭局为纽带,主动与吴远豪拉关系、套近乎、送金钱,迎合他的各种“口味”。在大小老板们的“簇拥”下,他终于在金钱的诱惑下腐蚀了自己的灵魂。甚至,在名利双收的时候,他开始了自己糜烂的私生活。

吴远豪在政治上的自我毁灭令人惋惜。但他也给我们带来了一些警醒和启示。

一是加强党性修养,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吴远豪一案是一起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典型案件。由于吴远豪长期放松学习改造,背弃党的理想信念和宗旨,价值观、权力观、事业观严重扭曲,最终被自己的私欲和贪欲送入了高墙铁窗。从吴远豪一案中,我们应牢记“明事理而不妄取,尚名节而不苟取,畏法律而不敢取”的古训。为官者更应自觉加强党性修养,提高个人品行;加强作风建设,永葆清正廉洁;加强自我约束,秉持高尚操守,以一种“智者不为非其事,廉者不求非其有”的心态和情操维护好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地位和威信,做一个真正的智者、廉者。

二是加强公权管控,消除权力监管盲区。吴远豪长达十余年的腐败问题,让其屡屡得手,关键在于对其“一把手”权力监管的失控。由于上级监督缺位、同级监督缺失和制度执行缺力,从而导致了其在贪腐的路上越来越胆大妄为,越来越贪得无厌。为避免类似事件发生,我们认为,应在严格执行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领导干部任前、任中、离任经济责任审查,领导干部重大事项申报情况随机抽查等制度基础上,还应强化对一把手权力的监督。一是强化上级的监督。要在健全定期检查、随机巡查和专项调查等制度的基础上,加强对下级在用权行为、民主决策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监督,对存在问题的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确保“抓小抓早”。二是强化同级监督。要进一步健全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同时,要建立人大、政协以及执纪执法、组织、人社等多部门相互配合、协调运作的监督格局,形成监督合力,强化监督结果运用。三是强化群众监督。要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重视社情民意,及时反馈处理结果,使群众监督落到实处。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领导干部进行舆论监督。

三是加强项目监管,健全招标约束机制。本案中吴远豪搞权钱交易的渠道主要集中在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对此,应在加强项目建设监管上下功夫,以防止和减少工程建设领域权力寻租导致腐败问题的发生。一是要加大工程建设项目从申报立项到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信息公开力度,使项目建设情况更加透明、公开地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二是要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量清单和标底编制过程中的行为,防止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投双方之间暗地勾结、暗地串通等行为。三是要进一步加大对工程领域腐败问题的惩治力度。对那些以权谋私、以身试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以“零容忍”态度坚决予以查处,形成有效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