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坪:规范信访举报办理程序 严防干部“灯下黑”

发布时间:2015-09-15 14:40:47   来源:怒江州纪委

近日,兰坪县纪委监察局出台了《兰坪县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办理程序,严防干部不作为、乱作为。《办法》共十一条,对适用对象、适用范围、责任追究情形、责任追究方式、责任追究程序等作出规定。

《办法》规定,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承担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人员,在办理信访举报过程中存在对职责范围内的群众信访举报应受理而不受理、应办理而不办理,或工作推诿扯皮,导致举报人情绪失控、群体性上访或给当地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示或信访举报部门转办、交办、督办的信访案件不及时办理,未按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报结又不主动说明和报告情况的;违反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办理程序规定,对实名举报人不以适当方式进行回复,导致举报人上诉或越级询问的;在信访办理工作中无意泄露举报人有关信息的;对上级转办交办的信访案件不如实上报办理结果的;对受理或上级转办交办的信访举报不负责任,无故拖延不办,或为违纪者请情、开脱,予以包庇的;违反保密纪律,故意将举报人、假想举报人信息或举报内容泄露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上级督办的重要信访件不按时上报办理结果或上报虚假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在信访举报办理工作中涉嫌严重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等11种情形的进行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方式为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党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或委局相关室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有关责任追究情形的,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分管领导报告,委局机关根据情况成立以干部室、信访室等相关室人员为主的调查工作组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县纪委常委会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常委会意见,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由信访室、党风政风监督室协助县纪委组织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