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为我省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纪律保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07-08 13:23:30   来源:云南省纪委

为深入贯彻中央纪委和省委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闯出跨越式发展路子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全面履行纪检监察各项职能,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为实现我省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按照“四个全面”的要求加强纪检监察工作

(一)清醒认识我省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的形势。当前,我省的发展站在新起点,全面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为云南确定的新坐标、新定位、新使命,推动实现云南跨越式发展,尤其需要全面从严治党,营造风清气正、遵规守纪、崇廉尚实、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我省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新的形势,全省近年来正风反腐力度和成果前所未有,反映出的问题和教训刻骨铭心,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从严管党治党任务十分繁重,特别是要尽快肃清白恩培等腐败案件的影响,切实解决干部队伍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继续高悬利剑惩治腐败,驰而不息纠正“四风”,不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能。

(二)立足全局提高纪检监察机关履职能力。纪检监察机关的一切工作都要围绕党的政治任务来开展,必须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紧密联系云南省情实际、发展实际、党员干部队伍实际,深入探索实践新形势下科学有效推进正风反腐的特点规律。要统筹处理好改革发展与从严治党的关系,既严明纪律、端正风气,又鼓励改革、支持发展,使正风反腐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党的建设全局同频共振、同步推进;要统筹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突出惩治腐败重点,继续坚持拔烂树、治病树、扶歪树,切实做到从实际出发看待干部、把握政策、处理问题;要统筹处理好集中突破与建立长效的关系,在不断释放执纪必严强烈信号的同时,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要统筹处理好监督与执纪的关系,坚决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把大量的工作放在抓早抓小、严肃纪律上,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党员;要统筹处理好廉政与勤政的关系,着力整治慵懒散混、为官不为,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二、切实履行党章赋予的监督检查职能,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落实

(三)围绕影响改革发展的纪律作风问题加强监督。强化政治纪律执行,在深化“三转”、不参与业务主管部门日常工作运行的前提下,聚焦监督执纪问责,紧扣干部纪律作风,跟进省委、省政府重大政策措施的实施,突出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聚集和监管薄弱的领域,着力发现和推动解决重大决策实施、重要项目落地、重大资金运作、重点工作落实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加大对以下行为的问责和查处力度:(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打折扣搞变通造成工作被动或不良影响的;(2)“三重一大”事项不按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决策,违规干预插手微观经济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3)脱离实际盲目决策、虚报浮夸,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损失的;(4)在项目审批、资金划拨、监管验收等环节吃拿卡要、人为设障、阻碍拖延、弄虚作假的;(5)对群众反映强烈、上级明令整改的问题,不及时认真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甚至社会矛盾的;(6)滞留、挤占、截留、挪用以及虚报冒领、铺张浪费建设资金的;(7)失职渎职造成工程建设质量低劣或重大安全事故的;(8)项目实施中以权谋私、利益输送、贪污受贿的;(9)违规违纪选人用人,封官许愿、跑风漏气、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的。

(四)督促有关部门治理不作为乱作为。坚持“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的职能定位,结合“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专题教育,抓典型、抓问责,督促各级各部门从健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入手,使每个岗位都职责和分工清晰、每项工作都程序和目标清晰、每项奖惩都认定和执行清晰,促使干部勤奋敬业、勇于担当、甘于奉献。督促有关部门加大对以下问题的处理力度:(1)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认真履职,不按党委、政府要求落实,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造成严重后果的;(2)对重点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及上级交办的重要工作事项,因履职不到位在规定时限内未办结,或办理结果未达到规定要求,贻误工作推进的;(3)对服务对象“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或“门好进、脸好看、事不好办”,被投诉查实的;(4)上班时间不请示报告无故脱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的;(5)对管辖范围内的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分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监管缺失的。

(五)营造鼓励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对干部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督促会同有关部门科学研判、妥善处置,属于能力不足的,加强培训和实践锻炼、总结提高;属于担当精神缺乏的,明确责任、加强督查、促其整改;属于不作为的,严肃批评教育,认真执纪问责。对干部在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客观公正、审慎对待,努力把先行先试中出现的失误与明知故犯区分开来、与有法不依区分开来,把为推进改革的无意过失和以权谋私区分开来。对党员干部受到诬告或不实举报的,要在相应范围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并将情况通报上级主管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

三、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水平

(六)推进监督执纪常态化。在严肃查处重大腐败案件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的同时,用纪律和规矩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把大量的工作放在严肃纪律、抓早抓小上,用足用好用活经常性的监督执纪措施,通过明察暗访、重点检查、随机调研、约谈函询、通报曝光以及问责、组织处理、纪律审查等手段,督促党员干部守纪律、讲规矩,发现违纪就要及时处理,该处分的予以处分,该降级的予以降级,防止小问题演变为大案件。有重点地列席指导下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进行集体谈话和个别提醒。增强责任制考核针对性,强化民主测评和考核结果的运用。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述廉述职工作。加强与党委、政府督查机构和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力量的沟通协调,优势互补,形成监督合力。

(七)进一步强化巡视监督。继续突出“四个着力”,聚焦发现和推动解决问题,强化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在提高常规巡视效率的同时,加大专项巡视力度,围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突发事件、党风政风、选人用人方面的突出问题等,针对一个人、一件事、一个下属单位、一个项目、一笔专项经费,机动灵活、方法多样地进行巡视了解、反馈、督促整改。州市、县(市、区)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可以借鉴专项巡视的办法,探索对联系对口部门单位开展专项巡查。

(八)健全纪检监察室全面履职的工作机制。各级纪委要主动探索试点,不断理顺关系,增强监督执纪问责实效。要巩固深化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调整成果,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室职能作用,全面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在承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对所联系地区和单位实行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总承包”,围绕重点部位和突出问题,加强对执行政治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作风建设等方面情况的监督检查。

(九)加大责任落实和追究力度。督促各级党委(党组)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扛稳、抓牢、做实,严明纪律,改进作风,加强教育管理监督。坚持“一案双查”,对影响改革发展的纪律作风问题,既要追究直接责任,又要追究领导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问责;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问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涉嫌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切实履行好监督责任。各级纪委要坚守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责任担当,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经常进行检查监督,严肃查处腐败问题。对纪检监察干部不想监督、不敢监督,得过且过、碌碌无为,要及时采取组织措施,坚决撤换和调整;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未采取监督执纪问责措施,导致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频发,影响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的,要坚决问责;对发现的问题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领导责任。

 

中共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云南省监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