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纪委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职能为推进抗震救灾工作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发布时间:2015-03-02 09:58:24   来源:云南省纪委

2014年,云南鲁甸“8·03(6.5级)”、 景谷“10·7(6.6级)”地震发生后,云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主动服务抗震救灾工作大局,认真贯彻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职能,主要围绕政策措施落实、救灾款物管理、干部作风纪律等重点,自觉融入、迅速跟进、全程参与、同步监督各级各部门查灾、核灾、救灾和恢复重建各项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为扎实推进抗震救灾工作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障,圆满完成了省委、省政府交给的任务。

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安排部署

灾情发生后,中央纪委、监察部十分重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委托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赵洪祝代表中央纪委监察部,向遇难者表示沉痛哀悼,向灾区各族干部群众和奋战在抗震救第一线的纪检监察干部表示诚挚慰问,要求云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积极投身抗震救灾工作,严明抗震救灾纪律,加强抗震救灾款物监管,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纪律保障。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王岐山书记的指示要求,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及时响应,认真动员部署。8月12日,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辛维光同志到鲁甸县地震灾区,慰问安置点看望受灾群众和参与抗震救灾的纪检监察干部,对抗震救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提出具体要求:“群众最困难的时候,正是最需要党员干部的时候,越是在大灾面前,党员干部越是要敢于担当负责,发挥群众的主心骨作用,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要把抗震救灾作为检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作风建设成效的试金石,严明纪律,令行禁止,步调一致,行动迅速,有力、有序、有效组织好救灾各项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要发挥职能作用,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畅通群众诉求渠道,从严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确保灾区群众的困难和问题能最快反映、最快解决”。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省监察厅牵头成立了云南鲁甸6.5级地震抗震救灾指挥部监察督察组,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郭永东担任组长,深入地震灾区一线,实地指导开展抗震救灾监察督查工作。省监察厅副厅长杨慧琼同志参加组建监察督查组的有关工作,组织委厅机关前期到达灾区参加监督检查的3名同志,协调市、县、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深入灾区一线加强监督执纪。普洱市和景谷县灾情发生后,省纪委省监察厅相继安排领导带队,赶赴灾区进行监督检查。

严格落实责任,明确纪律要求

鲁甸县地震灾情发生后,省纪委省监察厅及时下发《关于严肃纪律保证抗震救灾工作顺利进行的紧急通知》,提出四个方面要求:

一是党员干部在抗震救灾工作中要切实发挥表率作用。要求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灾区党员干部,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勇于担当、不畏艰险,坚持把群众危难作为第一关注,把群众需要作为第一信号,尽职尽责地做好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时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受灾群众中去。

二是以严明的纪律保证抗震救灾工作顺利进行。要求各级各部门严明政治纪律,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抗震救灾的决策部署,坚决服从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调度,决不允许有令不行、各行其是,决不允许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决不允许擅离职守、失职渎职,决不允许弄虚作假、信谣传谣。要求各级各部门严明工作纪律,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确保及时、准确、全面报送信息,确保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准备充分,确保一旦需要用得上、拉得出。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抗震救灾期间确需外出的,必须按照规定报批。

三是切实加强对抗震救灾款物的监管。要严格执行《云南省救灾捐赠款物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执行救灾款物的筹集、分配、拨付、发放、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专户存储、账目清楚。要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通过多种方式,主动公开救灾款物的来源、数量、分配、使用等情况,市县要重点公开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分配情况,乡镇要重点公开救灾款物发放情况。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强化监管和审计,坚决防止出现滞拨滞留、随意分配、优亲厚友、损失浪费、弄虚作假、截留克扣、挤占挪用、贪污私分等问题。

四是严肃查处抗震救灾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要求严格执行抗震救灾各项纪律,快查严办重处违纪违法问题,从严查处抗震救灾工作中敷衍塞责、玩忽职守、推诿扯皮、失职渎职、临危退缩等行为,从严查处贪污私分、截留克扣、挤占挪用、虚报冒领抗震救灾款物等行为。对群众举报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要切实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对那些散布谣言、干扰破坏抗震救灾的行为,要坚决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会同省财政厅起草下发了《切实加强“8·03”抗震救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对贪污私分、虚报冒领、截留克扣、挤占挪用救灾资金等行为,要迅速查办,从快从严从重处理,对失职渎职、疏于管理、迟滞拨付救灾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昭通市和鲁甸县、会泽县等地纪委、监察局在第一时间制定下发了抗震救灾工作纪律的通知,对严肃抗震救灾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和财经纪律等提出具体要求,并加强了对纪律和相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普洱市纪委、市监察局制定下发了《关于严肃景谷“10.7”抗震救灾工作纪律的通知》,明确抗震救灾工作中要做到“十不准”,筑起“一线”堡垒。省监察厅结合抗震救灾工作实际,制定监察督查工作方案,建立了监察督查工作包保责任制,坚持一级抓一级,级级抓落实,采取分工负责、分片监督,做到人人都有责任田,监督工作都有着力点,实现了监察督查全覆盖。

强化履职担当,加强监督检查

一是及时建立监察督查机制。为充分发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协调作用,从各级纪检、监察、督查、审计、民政等部门抽调人员,组建了381人的以纪检监察力量为主的监察督查员队伍,全面覆盖昭通、曲靖2个市,昭阳、鲁甸、巧家、永善、会泽5个县区、58个乡镇(街道办)、525个村(社区)、171个救灾物资接收发放点,构建了无盲点、无断层、无缝隙的省市县乡村五级联动监察督查机制,做到了每一个救灾物资接收发放点、每一个灾民集中安置点、每一个受灾村都有监察督查人员驻点监督。同时采取驻点监督、大面积巡查、专项检查、暗访抽查等方式,对抗震救灾政策措施落实、资金物资管理、干部纪律作风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级各部门以良好纪律作风推动抗震救灾各项工作落实。坚持把救灾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发放工作为监督的关键环节,对救灾款物管理的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环节实施全程监管,切实做到补助标准统一、过程公开、去向清楚、用途明确、足额兑付,确保救灾款物始终安全、规范、高效运行。

二是深入一线实地监督检查。监察督查组多次深入地震灾区一手抓抗震救灾,一手抓监督检查,既主动做好应急抢险各项工作,又着力加强抗震救灾工作的监督检查,切实提供有力的纪律保证,确保了抗震救灾工作的顺利推进。昭通市和各县区纪委监察局在带头全力参与抢险救灾的同时,及时跟进、全程参与、同步监督各级各部门应急抢险、查灾核灾、临时安置等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做到每个物资接收发放点、每个灾民安置点、每个受灾村都有纪检监察干部。紧扣政策措施落实、资金物资管理、干部纪律作风三个重点,通过驻点监督、总体巡查、专项检查、明察暗访,上下互动联动,强化层级监督,在干部纪律作风、救灾物资管理等方面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认真整改,确保了抗震救灾政策措施落实。

三是及时受理回应群众诉求。昭通市各县(区)纪委监察局在灾区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制作监督举报电话公示牌300余份,在灾民集中安置点、救灾物资发放点和人口集中、位置醒目的地方张贴悬挂;通过电视台、互联网和手机短信等形式,广泛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扩大监督举报渠道的社会知晓面。在集中安置区域,设立纪检监察接待点,将监察督查干部的姓名、工作职责、联系方式及监督投诉电话等向群众公布,认真接待来访群众,确保受灾群众困难问题及时解决、诉求及时回应。

严明工作纪律,严惩顶风违纪

一是以严明的纪律保证抗震救灾工作顺利。要求全省各级各部门严明政治纪律,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抗震救灾的决策部署,坚决服从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调度,决不允许有令不行、各行其是,决不允许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决不允许擅离职守、失职渎职,决不允许弄虚作假、信谣传谣。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确保及时、准确、全面报送信息,确保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准备充分,确保一旦需要用得上、拉得出。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抗震救灾期间确需外出的,必须按照规定报批。由于这些措施的贯彻落实,较好地保证了抗震救灾工作落实。

二是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对受理的群众投诉和举报,及时进行核查处理,目前共受理群众来电、来访投诉举报35件,已全部及时核实解答,其中现场协调解决 20件,举报失实13件,严肃查处了四起、7名党员干部违纪违规问题,及时进行了通报,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强化责任意识,做好下步工作

面对资金大、任务重、时间紧和依法重建、阳光重建、廉洁重建的要求,监察督查工作任务繁重、责任重大。2014年11月6日,监察督查组组长、省监察厅厅长郭永东主持召开监察督查组第一次会议,对深入开展恢复重建监察督查工作和近期工作进行了部署安排,提出了下步监察督查工作重点,会议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重点对落实恢复重建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和恢复重建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开展监督检查,认真受理灾区群众或单位举报、投诉,并对恢复重建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切实切实落实监督责任,为依法重建、阳光重建、廉洁重建提供坚强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