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扎实推进政法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近期,昆明市委政法委根据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要求,结合昆明市政法工作实际,研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针对当前昆明市政法机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部分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以完善责任体系为支撑、以健全体制机制为重点、以创新载体抓手为突破,着力构建党风廉政建设权责对等的责任分解体系、科学规范的责任落实机制、完整闭合的责任链条,目的旨在促进各级政法机关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部门认真履职,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以良好的党风政风推进全市政法工作。
《意见》分为总体要求、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保障措施4个部分。分类归纳梳理确认了市委政法委和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党(工)委政法委、市级政法各部门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并分别明确了领导班子的责任、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和班子其他成员的领导责任,在昆明市政法系统建立了认识到位、责任明晰、层级清楚、履职尽责的主体责任落实体系。《意见》同时分类归纳梳理确认了昆明市纪委派出第九纪工委(政法纪工委)、市委政法委机关党委(纪委)、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党(工)委政法委基层党组织、市级政法各部门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并提出了完善领导机制、责任分解公示、实行签字背书、定期提示督办、定期廉政约谈、定期报告情况、日常巡查监督、加强廉政教育、年度述廉评议、严格检查考核、严格责任追究等11条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