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昭通市召开鲁甸6.5级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汇报会,向省检查组汇报鲁甸6.5级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鲁甸6.5级地震发生以后,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社会各界高度重视,中央财政共下达我市中央应急救灾补助资金444560万元,结合各地灾损情况及县区报送应急救灾资金需求情况,及时将全部应急救灾补助资金拨付各受灾县区及市直相关部门。
根据县区报送统计,截至2014年12月31 日,全市已累计支出中央应急救灾资金403050.08万元,省级应急救灾资金1600万元。截至目前,昭通市鲁甸6.5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共计到位资金1049576万元,市级已累计安排下达978909万元,下达率93.5%。截至9月末,各受灾县区财政部门累计拨付611401万元,支出432485万元。
为了加强财政救灾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应急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各项资金使用规范,昭通市在积极转发上级出台的应急救灾资金管理办法、捐赠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的同时,结合实际,制定了《云南鲁甸8·03地震应急救灾补助资金昭通市管理办法》、《昭通市鲁甸8·03地震应急救灾资金市直部门申报使用流程》等相关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应急救灾资金使用范围和申报流程;对救灾资金的筹集、分配、拨付、管理、使用全过程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建立了抗震救灾应急资金支出统计报表制度,实时掌握各级财政安排的抗震救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检查组指出,当前鲁甸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面临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资金有限等重重压力和困难,各级各部门务必要清醒认识当前存在的困难和面临的严峻形势,在下步工作中,市、县、乡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好救灾资金的使用和监管,统筹兼顾,确保抗震救灾各项资金有效、有序、规范使用,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按照时间节点保质保量完成。
昭通市相关负责人表示,下步工作中,将进一步统一思想、主动作为、加强沟通、注重联系,积极配合,及时掌握市直部门及受灾县区在资金拨付、支出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严格执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继续督促各受灾县区按照恢复重建资金管理规定,加强资金监管力度,坚决杜绝违反用途、违反程序使用专项资金,坚决防止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生 “跑、冒、滴、漏”情况;进一步完善资金监管制度,对其他恢复重建项目资金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实行全程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理、高效运行。